天龙集团: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10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中《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
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冯毅先生拟以借款的方式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额度的借款。
本次借款的有效期限为不超过一年,借款用途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借款利
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实际付息按使用天数计算。
2、本次借款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冯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冯华董事回避
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
支持,既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改善了公司资金结构;
同时也支持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
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蓝海林 夏明会 谢新洲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