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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龙集团:关于深交所给予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通报批评处分的公告2019-01-15  

						证券代码:300063         证券简称:天龙集团          公告编号:2019-008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给予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通报批评处分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9】12 号)的函,函
告深交所对公司及公司董事(包括时任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公司已将处分决定书转交至相关当事人。此次处分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市金渡工业园内;
    冯毅,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陈铁平,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冯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邸倩,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李玉平,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娜,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蓝海林,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明会,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谢新洲,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强,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余中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梅琴,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东阳,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1-
    经查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 年 1 月 31 日,天龙集团披露《2017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9,964 万元至 14,234 万元;
2 月 28 日,天龙集团披露《2017 年业绩快报公告》,预计净利润为 13,668.19
万元;4 月 26 日,天龙集团披露《2017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2017 年度业
绩快报修正公告》《2017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30,582.49 万元。
天龙集团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且存在重大差异,业绩修正严重滞后。
    二、因年审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法获取重要子
公司的财务资料等审计证据,无法核实判断重要子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准确
性、相关业务的异常毛利率、2017 年度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完整性以及是否
存在跨期、业绩承诺是否达标以及超额业绩奖励计提的准确性和商誉减值测试结
论的适当性,天龙集团 2017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其后,天龙集团采取措施,消除了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并补提商誉减值准备
及调整财务报表。2018 年 8 月 31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关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
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的专项说明》,认为天龙集团 2017 年度审计报告中无
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天龙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4 条、第 11.3.8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4 条、第 11.3.8 条的规定。
    天龙集团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冯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1.3 条、第 3.7.2 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龙集团财务总监陈东阳未能恪尽责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创业板上


                                   -2-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3.7.2 条的相关规定,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龙集团董事陈铁平、冯华、邸倩、李玉平、王娜,独立董事蓝海林、夏明
会、谢新洲,监事经强、余中华、梅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
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第 16.4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冯毅,
董事陈铁平、冯华、王娜,时任董事邸倩、李玉平,独立董事蓝海林、夏明会、
谢新洲,监事经强、余中华、梅琴,财务总监陈东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
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此处分决定书所涉及的问题高度重视,将
以此为戒,加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确保公司规范运作,董监高人员确保勤勉尽责,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地履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杜绝以上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