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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诺其: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8-07  

						                              EVERBRIGHT       LAW    FIRM     光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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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以及《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2017 年 7 月 19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对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网络)召开时间、

地点、投票时间、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8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15:00,会议地点上海市青浦

区外青松公路 7166 号 2 号会议室。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8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17 年 8 月 6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2017 年 8 月 7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纪立军先生主持

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17 年 8 月 1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

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

股份     320,495,8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8.9474      %。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3、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

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现场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不能撤单,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6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0001      %。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合并统计:

    1.《关于换届并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1 提名纪立军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此项议案【       320,495,232         】票赞成、【   0   】票反对、【   576    】票

弃权,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8】%,表决

结果为【通过】。

    1.02 提名徐长进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此项议案【       320,495,232         】票赞成、【   0   】票反对、【   576    】票

弃权,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8】%,表决

结果为【通过】。

    1.03 提名王敬敏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此项议案【     320,495,232       】票赞成、【   0   】票反对、【   576    】票

弃权,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8】%,表决

结果为【通过】。

    1.04 提名王雪亮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此项议案【     320,495,232       】票赞成、【   0   】票反对、【   576    】票

弃权,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8】%,表决

结果为【通过】。

    2.《关于换届并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01 提名顾洪锤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     320,495,232       】票赞成、【   0   】票反对、【   576    】票

弃权,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8】%,表决

结果为【通过】。

    2.02 提名徐宗宇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     320,495,232       】票赞成、【   0   】票反对、【   576    】票

弃权,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8】%,表决

结果为【通过】。

    2.03 提名薛峰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     320,495,232       】票赞成、【   0   】票反对、【   576    】票

弃权,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8】%,表决

结果为【通过】。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并选举第四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3.01 提名赵茂成先生担任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此项议案【       320,495,232       】票赞成、【   0   】票反对、【   576     】票

弃权,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8】%,表决

结果为【通过】。

    3.02 提名张连根先生担任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此项议案【       320,495,233       】票赞成、【   0   】票反对、【   575     】票

弃权,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8】%,表决

结果为【通过】。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之签字页)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祝小东(执业证号: 13101199310666291)




    见证律师(签字): 洪亮(执业证号: 13101200110946878)




    见证律师(签字): 蔡俊菲(执业证号:13101201411166592)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