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诺其: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07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第3.2.3规定之
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
形。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
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同意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纪立军先生兼任,同意聘任王敬敏先生、徐长进先
生、董肇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徐长进先生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郑强先生
为公司财务总监。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引入投资者暨增资扩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全资子公司上海安诺其科技有限公司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上海交大
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杨晓慧女士,将促进公司新材料产业的发展,合理配置
资源,加大资产整合力度,推进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全资子公司引入投资者暨增资扩股事项。
三、关于签署股份合作合同暨设立合资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符合公司相关多元化发展的战略规划布局以及公司2017年
董事会制定的推进新材料项目发展的既定经营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签署股份合作合同暨设立合资公司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顾洪锤:
徐宗宇:
薛 峰:
日期: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