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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诺其:关于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鉴证报告2019-04-02  

						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鉴证报告

                                                           众会字(2019)第 0669 号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诺其股份”)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


一、管理层对专项报告的责任
    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的规定编制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安诺其股份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
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报告
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
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
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安诺其股份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的规定编制,反映了安诺其
股份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安诺其股份 2018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我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此页无正文)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莫旭巍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 明




中国,上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