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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都电源: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7-17  

						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           公告编号:2018-063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7 月 16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7 月 15 日—7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7 月 16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 年 7 月 15 日 15:00 至 2018 年 7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822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5、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股东大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海光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289,860,1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32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所持股份 285,290,52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511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所持股份
4,569,5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5207%;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14 人,代表股份 4,569,577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52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
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89,054,5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221%;反对 788,6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721%;弃
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59%;回避 0 股。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763,9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2.3703%;反对 788,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2576%;弃
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0%。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就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宜进行授权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89,054,5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221%;反对 788,6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721%;弃
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59%;回避 0 股。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763,9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2.3703%;反对 788,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2576%;弃
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0%。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程华德、孙雨顺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
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