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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利华电: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的进展公告2018-11-13  

						证券代码:300069          证券简称:金利华电           公告编号:2018-077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通
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赵坚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
华市中级法院”)冻结,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76)。

    二、进展情况

    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赵坚先生提供的法院相关法律文书,
从中获悉,控股股东赵坚先生因与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赵康先生(赵康先生
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坚先生与公司董事吴兰燕女士之子)民
间借贷纠纷案、股权转让纠纷案,收到金华市中级法院下发的(2018)浙 07 民
初 354 号、355 号、356 号《民事裁定书》、《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具体内容
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354 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裁定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申请人:赵康

    (3)被申请人:赵坚

                                     1
    (4)具体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
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款人民币 10,471.23 万元或查封其相应
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款人民币
10,471.23 万元或查封其相应的财产。

    2、355 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裁定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申请人:赵康

    (3)被申请人:赵坚

    (4)具体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
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款人民币 15,764.38 万元或查封其相应
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款人民币
15,764.38 万元或查封其相应的财产。

    3、356 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裁定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申请人:赵康

    (3)被申请人:赵坚

    (4)具体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
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款人民币 28,974.16 万元或查封其相应
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款人民币
28,974.16 万元或查封其相应的财产。

    被申请人赵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2,803,238 股股票已被法院司法冻结,冻
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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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金华市中级法院分别定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上午、24 日下午、25 日上午就
案号为(2018)浙 07 民初 354 号、355 号、356 号原告赵康诉被告赵坚的民间借
贷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案在其西 14 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1、354 号案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0000 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 471.23 万元;

    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10471.23 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355 号案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5000 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 600 万元,逾期还款利息损失 164.38 万元;

    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15764.38 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356 号案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交付原告股权转让款 26808 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 2166.16 万元;

    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28974.16 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前述赵坚先生
个人涉及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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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诉讼是赵坚先生的个人纠纷,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控制权产生直接
影响,若控股股东被司法冻结的股份被司法处置,则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
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金华市中级法院下发的(2018)浙 07 民初 354 号、355 号、356 号《民事裁
定书》、《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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