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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1-18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
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赤峰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赤峰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赤峰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申请人民币伍仟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
期限 11 年。
    二、《关于为奇台县碧水源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奇台县碧水源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
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奇台县碧水源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向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吉支行申请人民币 1.9 亿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 12 年。
    三、《关于为奇台县碧水阳光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奇台县碧水阳光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奇台县碧水阳光水务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吉支行申请人民币 1.8 亿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 13 年。
    四、《关于为秦皇岛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秦皇岛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秦皇岛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不超过 5.6 亿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 15 年。
    五、《关于为秦皇岛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秦皇岛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秦皇岛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的 14 年期项目贷款人民币 16,188.55 万元,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此笔项目贷款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六、《关于为汝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汝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汝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郑
州分行申请人民币 67,200 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 11
年。
       七、《关于为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山西省
分行办理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7.66 亿元的项目贷款按股比提供 69.70%的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5.34 亿元,担保期限为自授信合同生效之日起 18
年。
       八、《关于为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
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的 3 年期并购贷款人民币 4,1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此笔并购贷款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九、《关于为伊宁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伊宁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伊宁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昆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申请人民币 13,700 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期限 11 年。
    十、《关于为钟祥市清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钟祥市清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
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钟祥市清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
行武汉东西湖支行申请人民币 6,000 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期限 15 年。




                                      独立董事:樊康平、刘文君、王月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