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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11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1)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其他实际情况均符合《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54名激励对象不存
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的相
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个人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均达标,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
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解锁期限、解锁条
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期激励计划所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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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为泗阳新源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泗阳新源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
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泗阳新源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申请的 28,000 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 37.5%的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10,5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年。
       三、《关于为长泰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长泰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长泰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漳州长泰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2,500 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
10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6 年。
       四、《关于为商河商通碧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商河商通碧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碧水源投资有限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
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商河商通碧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1,900 万元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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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提供 10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3 年。




                                       独立董事:樊康平、王月永、刘文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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