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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9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基本授信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 1 年。
    二、关于为贵州安龙顺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贵州安龙顺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贵州安龙顺源水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的固定资产贷


                                    1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6 年。
       三、关于为北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向交银金融租赁
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8 年。
       四、关于为瓜州碧水明珠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瓜州碧水明珠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瓜州碧水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瓜州县支行申
请的共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7,313.43 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及运营期前三年贷款
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3 年。
       五、关于提前终止为湖南国开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2017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湖南
国开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
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为湖南国开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
项是公司根据实际业务规划情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
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2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碧水源博大水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5年12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北京碧
水源博大水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为北京碧水源博大水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公司根据
实际业务规划情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
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樊康平、王月永、王凯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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