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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谊嘉信: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19-04-01  

						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             公告编号:2019-028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华
谊嘉信”)近日收到有关前期公告的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参照《公司法》、《证
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
定予以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自然人王利峰股权
转让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自然人王利峰
持有的北京美意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意互通”)的部分股权并约定
业绩承诺及补偿、对价调整安排,进而与王利峰产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北京市
石景山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审理、二审发回重审后,法院已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再次作出一审判决((2017)京 0107 民初 490 号)。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2018 年半年度报
告》。

    3、诉讼进展

    本案已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作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 0107 民初 490 号),(1)
判令被告王利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持有的原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
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3,310,038 股股份由原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一元回购并注销;(2)判令被告王利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将持有的原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3,795,030
股股份由原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一元回购并注销;
(3)被告王利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补偿原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488.47 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王利峰负担。

    王利峰对本案结果不服,已提起上诉。

       (二)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自然人温泉增资纠
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就公司向江西易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易臻科技”)增资进而与自然人温泉产生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已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作出一审判决((2017)京 0107
民初 18163 号)。被告温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2018 年半年度报
告》。

    3、诉讼进展

    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 2018 年 8 月 19 日作出《北京
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 0107 民初 18163 号),判令被告
温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500 万元及利息(以 500 万元为本金,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1,136 元
由被告温泉负担。被告温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并收到民事调解书((2018)京 01 民终
8947 号),双方同意温泉向华谊嘉信公司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50 万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100 万,2019 年 1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
    目前公司已收到温泉的支付款项共计 220 万元。

    (三)上海好耶趋势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
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全资孙公司上海好耶趋势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向安徽省芜湖经济技
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并于
2018 年 3 月 5 日开庭。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2018 年半年度报
告》。

    3、诉讼进展

    2018 年 11 月 29 日,经调解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17)皖 0291 民
初 1283、1284、1285、1287、1288、1289 号)。目前本案已结案,安徽奇瑞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暨支付公司服务款项 8724305.85 元。

    (四)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
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此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出六份民事判决书,判决
乐视向新好耶数字支付合同价款 611.7 万、迟延支付的滞纳金及 18 万元律师费。
由于乐视方迟迟不予履行判决,新好耶数字已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2018 年半年度报
告》。

    3、诉讼进展

    六份判决书中,其中(2017)沪 0112 民初 33563 号、33564 号两份判决书
项下合同款项、滞纳金合计 49.5 万元已全部执行到款。

    (五)北京华氏行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友和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氏行公司与北京友和兴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受理并出具《判决书》((2016)京 0108 民初 23259 号、(2016)京 0108
号民初 23258 号),华氏行胜诉,后北京友和兴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至二审法院,后撤回上诉。华氏行胜诉后北京友和兴科技有限公司迟迟未履行判
决,华氏行于 2018 年 7 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2018 年半年度报
告》。

    3、诉讼进展

    因友和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8)京 0108 执
10462 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北京华氏行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北电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氏行与北京北电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院审理,并出具《判决书》((2016)京 0108 民初 23262 号)华氏行胜诉;北
京北电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
审审理后出具《裁定书》((2018)京 01 民终 3264 号),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
判。华氏行胜诉后北京北电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迟迟未履行判决,华氏行于 2018
年 7 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2018 年半年度报
告》。

    3、诉讼进展

    因北电世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8)京 0108
执 10433 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全资孙公司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就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立
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2018 年半年度报
告》。

    3、诉讼进展

    本案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出具北京迪思公关
顾问有限公司胜诉判决书((2018)云 28 民终 459 号),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
区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支付北京迪思人民币 317,781 元,二
审审理终结并执行完毕。

    (八)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合
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全资孙公司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好耶数
字”)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2018 年 1 月 25 日,新好耶数字技术(上
海)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粤
0304 民初 4512 号)。该案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2018 年 8 月 27 日开庭审理。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2018 年半年度报
告》。

    3、诉讼进展

    2018 年 12 月 5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粤 0304 民初 4512
号判决书,判决金立向新好耶数字支付广告费 1700 万元,违约金自 2017 年 9
月 9 日起以 360 万为基数,自 2017 年 9 月 30 日起以 360 万为基数,自 2017
年 10 月 28 日起以 980 万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金
立承担新好耶数字律师费 20 万元,公证费 1 万元。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由金立
承担。2018 年 12 月 10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金立的破产申请,新好耶数
字已收到相关债权申报通知材料,债权申报进行中。

    (九)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宇龙计算机通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案件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孙公司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宇
龙计算机通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2018 年 1 月
22 日,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
知书》([2018]粤 0305 民初 2971 号),案件已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开庭。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2018 年半年度报
告》。

    3、诉讼进展

    本案已经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做
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 0305 民初 2971 号),
判令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款项 8808999.99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 7999999.99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2 月 26 日起算;以
809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您 2 月 10 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审理中。

    (十)北京华氏行商贸有限公司与江阴保税物流中心资隆捷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氏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氏行”)与江阴
保税物流中心资隆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资隆捷”)就委托合同
纠纷一案,分两批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批案件由北京市石景
山区人民法院转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2018 年 4 月 23 日,北京华氏
行商贸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2018 年半年度报
告》。

    3、诉讼进展

    由于未能及时缴纳诉讼费用,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收到法院裁定书,裁定其
中涉及 63981329.25 元的部分案件标的予以撤诉处理。公司将择期再次对此部
分案件提起诉讼。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上述案件共涉及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 15135.19 万元,根据已有判决结果
可收回 5019.22 万元(部分案件尚未结案),目前已收到款项 2098.04 万元。目
前已经计提坏账损失 11399.69 万元,已包含在 2017 年及以前年度计提总额中。
根据目前情况,前述诉讼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后续利润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亦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
因前述诉讼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由于被执行方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的案件终结,公司将继续关注后续变
化。一旦出现可继续执行的迹象,公司将立即重新启动执行程序,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中未结案部分的审理及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 0107 民初 490 号;

    2、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皖 0291 民初
1283 号;
    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 0105 民初 51621 号;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京 01 民终 8947 号;

    5、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 0304 民初 4512
号;

    6、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 0305 民初 2971
号;

    7、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 0112 民初 33563、33564
号;

    8、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云 28 民
终 459 号;

    9、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京 0108 执 10433 号;

    1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京 0108 执 10462 号。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