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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聚环保: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2019-04-25  

						股票简称:三聚环保                          股票代码:300072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发行公告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主承销商)




                       2019 年 4 月 25 日
   发行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1、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963 号文核准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20 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2、发行人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和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为首次发行,发行规模不超过 4 亿元(含 4 亿元)。剩余部分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8]1963 号文核准发行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本期债券简称“19 三聚 Y1”,债券代码为“112899”。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
币 4.00 亿元(含 4.00 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度为 2 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 2 亿元(含
2 亿元),每张面值为 100 元,发行数量为 400 万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张。
   3、根据《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申购。
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申
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4、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本期债券评级为 AAA,主体评级为
AA+。本次债券发行上市前,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为 1,108,851.07 万元(2019 年 3
月 31 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56.28%,母公司口
径资产负债率为 59.10%;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为 15.54 亿元(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 16.17 亿元、25.39 亿元和 5.06 亿元的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5、本期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上市交易的申
请。本期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交易(以下
简称“双边挂牌”)的上市条件。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
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双边挂牌的上市申请能够
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
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6、债券期限及发行人的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 3 个计息年度为一个周期(“重
新定价周期”)。在每 3 个计息年度(即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附发行人续期选择权,发
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3 年(即 1 个重新定价周期),或选择在该重新定价
周期到期全额兑付本次债券。若发行人选择延长债券期限,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
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 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和票面利率调
升公告。选择延长债券期限后,从第 2 个重新定价周期开始,每个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
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再加上 300 个基点(1 个基点为 0.01%)。
   7、递延支付利息条款: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债券条款约
定的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
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
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每笔递
延利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
应在付息日前 10 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8、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
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
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
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
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②由会计师事务
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
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
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
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
息日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
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第四
条关于如何区分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的规定,以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
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 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
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
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①由
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②由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
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
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
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发
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
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
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
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
赎回本期债券。
    9、增信措施:本期债券由北京海国鑫泰投资控股中心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0、本期债券的询价区间为 6.50%-7.0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
(T-1 日)向网下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并根据利率询价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
利 率 。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 ( T 日 ) 在 深 圳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
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11、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网下申购由发行
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具体配售原则请详见本公告之“三、网下
发行”之“(六)配售”。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12、网下发行对象为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合格 A
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向簿记管理人提交《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的方式参与网下询价申购。合格投资者网下最低申购单位为 10,000 手(1,000 万元),超
过 10,000 手的必须是 1,000 手(100 万元)的整数倍,簿记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账户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代违
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
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期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时间、
申购办法、申购程序、申购价格和申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15、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级,符合进行质押
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16、发行人为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0072),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发行人股
票处于正常流通状态,不存在因业绩重大下滑或重大违法违规而影响本期债券发行及上
市条件的事项。
   17、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的任何投
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与本期
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18、有关本期债券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zse.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19、如遇市场变化,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取消本期债券发行。
                                     释义


  除非特别提示,本公告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指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三聚环保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
                              本期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4.00 亿元的北
                              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
本期债券                 指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
                              期)
本期发行                 指   本期债券的公开发行
                              本次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北京三
本次债券                 指   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
                              由主承销商为承销本期发行而组织的承销机
承销团                   指
                              构的总称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
                              制作的《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               指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
                              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管理办法》             指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在登记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符合《公司债券发
合格投资者               指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
                              格投资者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
                         指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
申请表》
                              一期)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利率询价
                              区间后,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
簿记建档                 指   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
                              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
                              的最终发行规模及发行利率的过程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一个起息日起至下一个
计息年度                 指
                              起息日的前一个自然日止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用于支付本期债券每个计
年度付息款项             指
                              息年度利息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含
工作日   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交易日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日
   一、本期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全称: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9 三聚 Y1”。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的发行总规模不超过 20 亿元,采用分期发行方式,本期债
券为首期发行,发行规模为不超过 4.00 亿元(含 4.00 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度为 2 亿
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 2 亿元(含 2 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及发行人的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 3 个计息年度为一个周期(“重
新定价周期”)。在每 3 个计息年度(即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附发行人续期选择权,发
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3 年(即 1 个重新定价周期),或选择在该重新定价
周期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若发行人选择延长债券期限,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
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 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和票面利率调
升公告。选择延长债券期限后,从第 2 个重新定价周期开始,每个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
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再加上 300 个基点(1 个基点为 0.01%)。
   6、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债券条款约定
的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
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
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每笔递延
利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
在付息日前 10 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7、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任意一项,发行人不得递
延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
资本(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
   8、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
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
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
   9、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 号》第四条关于如何区分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的规定,以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
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 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将本期债券
分类为权益工具。
   发行人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本期债券计入权益事项
出具专项意见书,认为本期债券计入权益的会计处理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10、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
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
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
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
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②由会计师事务
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
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
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
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
息日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
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第四
条关于如何区分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的规定,以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
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 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
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
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①由
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②由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
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
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
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发
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
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
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
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
赎回本期债券。
   1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申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
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
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2、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在本期债券存续的首个重新定价周期(第 1 个计息年度至第 3 个计息年度)内,票
面年利率由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基准利率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确定一次。首次
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 5 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
线中,待偿期为 3 年的国债收益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其后每个重
新定价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在该重新定价周期起息日前 5 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
(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
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3 年的国债收益率的算术平均数(四
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基本利差为发行时票面的票面利率与首次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
   如果发行人选择延长本期债券期限,则从第 2 个重新定价周期开始,每个重新定价
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再加上 300 个基点(1 个基点为
0.01%)。
   1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
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4、起息日:2019 年 4 月 30 日。
   15、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
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6、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4 月 30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
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
另计利息)。
   17、兑付日:若在某一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重
定价周期的第 3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8、增信措施:本期债券由北京海国鑫泰投资控股中心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9、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三聚环保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
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在本期债券的
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跟踪
评级。
   20、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债券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发行对象: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合
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3、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面向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并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
行,采取簿记建档发行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进行债券配售。
   24、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代销的方式承销。
   25、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环保新
材料及化工产品业务板块、化石能源产业综合服务业务板块、生态农业与绿色能源服务
业务板块流动资金。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仅用于核准用途,发行人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26、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及专项偿债账户银行:
   27、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28、质押式回购安排: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级,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级,本次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29、上市安排: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
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交
易(以下简称“双边挂牌”)的上市条件。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双边挂牌的上市申
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
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
上市。
   3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
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1、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3 日               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
           2019 年 4 月 25 日          和评级报告
                  T-1 日               网下询价(簿记)
           2019 年 4 月 29 日          确定票面利率
                                       公告最终票面利率
                                       网下认购起始日
                  T日
                                       网下认购截止日
           2019 年 4 月 30 日
                                       网下机构投资者于当日 16:00 之前
                                       将认购款划至主承销商专用收款账户
              T+1 日
                                   发行结果公告日
         2019 年 5 月 6 日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
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
   (一)合格投资者
   本期网下利率询价的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
证券账户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法
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利率询价预设期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预设区间为 6.50%-7.00%,最终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
果确定。
   (三)询价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利率询价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9 日(T-1 日),参与询价的投资者必
须在 2019 年 4 月 29 日(T-1 日)13:00-16:00 将《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以
下简称“《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见附件)传真至主承销商处。
   (四)询价办法
   1、填制《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拟参与网下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可以从发行公告所列示的网站下载《网下利率询价及
申购申请表》,并按要求正确填写。
   填写《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应注意:
   (1)    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询价区间内填写询价利率;
   (2)    每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最多可填写 5 个询价利率,询价利率
可不连续;
   (3)     填写询价利率时精确到 0.01%;
   (4)     询价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5)     每个询价利率上的申购总金额不得少于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并为
100 万元(1,000 手,10,000 张)的整数
   (6)     每一询价利率对应的申购总金额,是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该询价利
率时,投资者的最大投资需求(具体见本公告填表说明第 7 条之填写示例);
   2、提交
   参与利率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应在 2019 年 4 月 29 日(T-1 日)13:00-16:00,将以下文
件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并电话确认:
   (1)     填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2)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
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和经办人身份证复
印件。
   (4)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
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
   (5)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私募基金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6)合格投资者确认函(请详见附件四);
   (7)风险揭示书(请详见附件五);主承销商有权根据询价情况要求投资者提供其
他资质证明文件。
   投资者填写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一旦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构成投资
者发出的、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投资者如需对已提交至主承销商(簿记管
理人)处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进行修改的,须征得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的同意,方可进行修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修改后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传真:010-85127471;010-85127472
   联系电话:010-85120190
   3、利率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询价的结果在预设的利率区间内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
票面利率,并将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T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按
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
   三、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
   本期网下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
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
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 4 亿元(含 4 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度为 2 亿元,可超
额配售不超过 2 亿元(含 2 亿元)。
   参与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每家机构投资者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10,000 手(1,000 万元),
超过 10,000 手的必须是 1,000 手(100 万元)的整数倍。每个合格投资者在《网下利率
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中填入的最大申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
   (四)发行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 1 个交易日,即 2019 年 4 月 30 日(T 日)的 9:00-16:00。
   (五)申购办法
   1、凡参与网下簿记建档的合格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 2019 年 4 月 29 日(T-
1 日)前开立证券账户。
   (六)配售
   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
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原则如下: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
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到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
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
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原则上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
主承销商有权根据时间、长期合作等因素配售。经主承销商及配售对象协商,可对根据
上述配售原则确定的配售结果进行调整。
   (七)缴款
   获得配售的合格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缴纳申购款,申购款须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T
日)16:00 前足额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应注明合格投资者全称和“19 三
聚 Y1”字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账户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北京紫竹院支行


    银行账户:91260078801600000040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10100000253

    (八)违约申购的处理
   对未能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T 日)16:00 前缴足申购款的机构投资者将被视为违
约申购,主承销商有权取消其申购。主承销商有权处置该违约投资者申购要约项下的全
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四、风险提示
   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期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
参见《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
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五、申购费用
   本期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 33 号 1 号楼大行基业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 A 座 8 层、9 层、13 层
   法定代表人:刘雷
   董事会秘书:曹华锋
   联系人:张冠卿
   电话:010-82685562
   传真:010-82684108
   邮政编码:100044


   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项目主办人:罗四平
项目组其他成员:王傲、石泽浩、王闻、黄灿宇
电话:010-85127795
传真:010-85127787
邮政编码:100005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网下申购申请表
投资者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
经办人身份证号
电子邮件
中国证券登记公   户名
司深圳分公司的
                 账号
托管账户详情

利率询价及申购信息(询价利率区间 6.50% -7.00%)
申购利率(%)     申购金额(万元)           备注(不填写默认 100%)




                                             不超过本品种发行量的【】%




注:
1、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 6.50%-7.00%;
2、申购利率应在簿记建档利率上限内填写,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每一申购利
率对应的为单一申购金额。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某一申购利率时, 投资
者的最大获配量为低于该申购利率(包含此申购利率)的所有标位叠加量;
3、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不得少于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且必须是 1,00 万元的
整数倍,并且对本期债券的申购金额累计不超过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即不超过 4
亿元);
请将此表填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3:00 至 16:00 之
间连同加盖单位公章的下述文件传真至:010-85127471;010-85127472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
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2)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
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
(3)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私募基金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4)合格投资者确认函(请详见附件四);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和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
(6)风险揭示书(请详见附件五);
(7)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要求投资者提供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咨询电话:010-85120190;联系人:高云平。
投资人在此承诺: 本投资人以上填写内容真实、准确、有效、完整,本投资人已
进行所需的查询、咨询了相关专业顾问,并已充分了解并且愿意接受本期北京三聚
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
期)发行有关文件的内容和细节,也充分了解且愿意承担投资和交易风险,并确认
本期发行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投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本投资人在此作
出与附件三相同的陈述、承诺和保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声明及提示:以下示例中的利率和金额均为虚设,不含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
判断填写。投资者向簿记室提交申购意向函时不必传真本填报说明。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网下申购申请表》填报说明


1.就本期债券而言,每个申购利率上的申购总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
1,000万元),并为100万元的整数倍,且不超过规定的上限;
2.就本期债券而言,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为单一申购金额。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
低于某一申购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获配量为低于该申购利率(包含此申购利率)的
所有标位叠加量;
3.申购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4.申购意向函示例:
   当投资者申报如下申购意向函:


申购利率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金额上限(万元)   备注(不填写默认 100%)

 3.90%                10,000              200,000

 4.00%                20,000              200,000         不超过本品种发行量的 20%

 4.10%                30,000              200,000
   就上述申购意向函,当本期债券的发行利率:
    高于或等于4.10%时,该申购意向函的有效申购金额为60,000万元;
    高于或等于4.00%时,但低于4.10%时,该申购意向函的有效申购金额为30,000
         万元;
    高于或等于3.90%时,但低于4.00%时,该申购意向函的有效申购金额为10,000
         万元;
    低于3.90%时,该申购意向函无效。
附件三:

提示:投资者向簿记室提交申购意向函时不必传真本陈述、承诺和保证。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

           公司债券(第一期)网下申购申请表》发出人的陈述、承诺和保证

1.本单位依法具有购买本申购意向函承诺申购总金额的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的资格,有权向簿记
管理人提交本《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
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网下申购申请表》(简称“网下申购申请表”)。并且,在任何适
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已就此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
核准、同意、决议和内部批准。

2.本单位用于申购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的资金来源合法,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主
管部门规定。

3.本申购意向函项下的全部申购资金系从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划出。

4.本单位保证并确认,本单位向簿记管理人发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本单位已经完全了解和接受《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确认该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具有约束力,承诺按照申购配售说
明的要求填写本申购意向函。

6.本单位同意并确认,本申购意向函一经发出,即对本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销
或撤回。

7.本单位同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具体配售金额,并
接受所确定的最终债券配售结果;簿记管理人向本单位发出了《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配售缴款通知
书》(简称“缴款通知书”),即构成对本申购意向函的承诺。

8.本单位理解并接受,本单位如果获得配售,则本单位即有义务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
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将申购款足额划至簿记管理人通知的划款账户。
附件四:
                           合格投资者确认函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对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做确认
调查。本机构为:请在()中勾选:
    (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
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
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
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如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请同时勾选★
项);
    (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如为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请同时勾选★项)
    (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
    1、申请资格认定前 20 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
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
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合格投资
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 )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
    (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请备注机构类型及名称
为:                            )。

    备注: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如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根据穿透原则(《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符合基金业协会标准所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  )否( )(如勾选此项,请提供最终投资人人数:     人)



                                              机构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本期债券的风险,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审慎决定并做出承诺后方

能申购本期债券。

    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标准券欠

库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1、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

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2、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4、放大交易风险

    投资人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

失的风险。

    5、标准券欠库风险

    投资者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

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

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6、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

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影响您债券投资的因素难以一一列举,其风险也不仅限于上述风险,您应当

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

审慎决定参与债券交易。

    特别提示: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债券投资

的所有风险。您在参与债券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

参与债券投资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人/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该《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愿意遵守有

关债券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自愿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

担本期债券投资的履约责任,承担本期债券投资的各种风险。



    此外,本人/机构在此承诺:本公司开展业务所涉及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合法,

不存在任何洗钱嫌疑。委托资产并非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

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在业务

存续期间,上述情况如有任何变化,及时向民生证券说明情况。




                                            客户(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