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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聚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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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和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
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

    我们在充分了解高志强先生、余冬明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
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
副总经理的相关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高志强先生、余冬明先生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

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提名和聘任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本次聘任高志强先生、余冬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同意聘任高志强先生、余冬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第四届董事
会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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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一)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三聚能
源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签署《房屋租赁合

同》,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

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
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

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进行的,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预计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一)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北京海国鑫泰投资控股中

心支付担保费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保费的年利率为0.5%,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
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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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0年预计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进行的,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事项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高志强先生的相关资料,未发现
其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禁止性规定。公司董事会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珠海巨涛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为蓬莱巨涛海洋工程重工

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

    本次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巨涛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目前公司通过全资
子公司三聚环保(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其39.26%股权,以下简称“巨涛海洋”)之
全资子公司珠海巨涛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为巨涛海洋之全资子公司蓬莱巨涛
海洋工程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莱巨涛”)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主要是为满足其经营需要。蓬莱巨涛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有控制权,

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利益。目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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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同时,公
司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子公司生产及经营活
动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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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小京                  申宝剑


             杨文彪                  谭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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