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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当升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9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73               证券简称:当升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8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17年9月19日(周二)下午1:3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
地18区21号楼十一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
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此次会议
由董事于月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12名,所持(或代理)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102,394,6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9715%。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
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11名,代表股份数3,347,4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4%。
     2、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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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名,代表股份数102,011,0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667%;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
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数2,963,84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9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数383,6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其中,参加表决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数38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48%。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当升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102,383,4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9.9891%;反对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1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该项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下:同意3,336,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654%;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34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101,952,8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9.5685%;反对 441,8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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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的 0.43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该项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下:同意2,905,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6.8%;反对441,8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2%;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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