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草案)2020-03-31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草案)
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
(草案)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草案)
特 别 提 示
1、《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本次股权增持计划”或“股权增持计划”)系北京当升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当升科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次股权增持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
摊派、强行分配等情形。
3、本次股权增持计划参加对象为:认购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合计不超过 135 人。其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为 8 人。
4、参加对象认购股权增持计划份额的款项来源于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及其
他合法方式自筹资金。
5、本次股权增持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购买股票的价格、数量和实
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其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认购不低于
2,000 万元。
6、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以二级市场购
买(包括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实施完成,并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7、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买
入过户至股权增持计划名下之日起算。股权增持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
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
买入过户至股权增持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8、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由公司根据参加对象的同意,委托长江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长江盛世华章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进行实施与管理。
9、本股权增持计划的持有人李建忠、曲晓力、陈彦彬、王晓明、关志波、
朱超平、邹纯格、景燕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股权增持计划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草案)
构成关联关系。
持有人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因参与股权增持计划而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仅保留该等股份的分红权、投资收益权,且承诺不担任
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因此本股权增持计划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无一
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
10、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增持计划进行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审议本次股权增持计划,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六
个月内完成实施。
11、本次股权增持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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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股权增持计划的目的.......................................................................................... 6
二、 基本原则.............................................................................................................. 6
三、 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认购情况.......................................................................... 6
四、 资金和股票来源.................................................................................................. 7
五、 股权增持计划的存续、变更和终止.................................................................. 7
六、 管理模式.............................................................................................................. 8
七、 股权增持计划受托方的选任、协议主要条款 ............................................... 12
八、 股权增持计划的资产及其投资........................................................................ 13
九、本股权增持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13
十、 公司融资时股权增持计划的参与方式............................................................ 13
十一、股权增持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4
十二、实施股权增持计划的程序.............................................................................. 15
十三、其他事项..........................................................................................................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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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草案)
释 义
公司、本公司、当升科技 指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增持计划、本次股权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与核心
指
增持计划 骨干股权增持计划
出资参加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的公
参加对象 指
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核心骨干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与核
《股权增持计划(草案)》 指
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草案)》
本次股权增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获得的
标的股票 指
当升科技股票
持有人 指 实际缴纳出资认购股权增持计划份额的人员
股权增持计划的常设机构,由参加股权增持计
管理委员会 指
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大会选出
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的受托方长江养老保险股份
资产管理机构/长江养老 指
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 指 长江盛世华章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长江盛世华章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产品合同》 指
合同》
董事会 指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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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股权增持计划的目的
实施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的目的在于:2020 年年初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在世界各地蔓延,全球资本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公司股价也随之出现大幅下
跌。鉴于疫情对未来全球经济和新能源汽车及锂电池材料市场的影响具有重大不
确定性,资本市场存在继续大幅波动的风险。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
基于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公司拟实施管理层和
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未来择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以实现与公司共
发展,与广大投资者同进退的决心。
二、 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本股权增持计划的实施,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增持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非法利益输送、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本股权增持计划的实施,遵循自主决定、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加本次股权增持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股权增持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 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认购情况
(一)股权增持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股权增持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参加对象
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股权增持计划。
本次股权增持计划持有人范围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
3、公司及分子公司任职六个月以上的核心骨干员工。
从事与当升科技业务有竞争性的业务,包括兼职或提供服务的,不得成为股
权增持计划参加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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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对象认购股权增持计划情况
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的参加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135 人,拟认购股权增持计划的
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其中,参加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的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李建忠、曲晓力、陈彦彬、王晓明、关志波、朱超平、邹
纯格、景燕,共 8 人,合计认购不低于 2,000 万元。
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金额以员工实际缴纳出资为准。
四、 资金和股票来源
(一)股权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
参加对象认购股权增持计划份额的款项来源于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及其他
合法方式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
况。
(二)股权增持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增持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
股权增持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
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次股权增持计
划所认购的股票总数不包括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
得的公司股票、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公司股票以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公司
股票。
五、 股权增持计划的存续、变更和终止
(一)股权增持计划的存续期
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买入
过户至股权增持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经股权增持计划管理委员会同意,股权增持计划存续期限可予以延长。股权
增持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股权增持计划自行终止。
(二)股权增持计划的锁定期
1、股权增持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买入过户至股权增持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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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锁定期满后,股权增持计划将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何时卖出股票。
3、股权增持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
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时间。
六、 管理模式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股权增持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股权增持计划委托长江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管理。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负责对本次股权增持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股权增持计划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增持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股权增
持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增持计划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权
增持计划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的组织,并根
据持有人授权履行股权增持计划的日常管理职责。
(一)持有人
参加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股权增持计划份额的,成为本次股权增持计划
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通过认购增持计划所持有公司股票至符合解锁条件时,所持股票出售
所可能带来的股价增值收益;
(2)通过认购增持计划所持有公司股票自购入至出售期间的股利和股息;
(3)通过认购增持计划而享有的其它非权益资产增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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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参加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5)选举(增补)、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6)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权利;
(7)修订持有人章程;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股权增持计划;
(2)履行其为参与股权增持计划而做出的全部承诺;
(3)按承诺认购的股权增持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出资;
(4)同意当升科技代表股权增持计划持有人与长江养老签署相关协议,并
遵守相关协议约定;同意当升科技设立专户进行股权增持计划的资金归集,并转
入资产管理产品特定账户;
(5)遵守《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遵守《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
划持有人大会章程》;
(7)股权增持计划存续期内,除出现生效司法裁判等本股权增持计划方案
规定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增持计划份额,亦不得
申请退出本次股权增持计划;持有人名下的股权增持计划份额,均视为持有人持
有,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计划份额;
(8)按认购股权增持计划份额承担股权增持计划的亏损风险;
(9)按认购股权增持计划份额承担股权增持计划的产品管理费用、审计费、
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10)按认购股权增持计划份额承担股权增持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
时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法定股票交易税费;
(11)因参与股权增持计划,以及股权增持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
依国家以及北京市法律、法规所规定自行承担税收;
(12)遵守持有人大会会议决议以及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1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会议召集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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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人会议职权
持有人会议由全体持有人组成,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成员;
(2)授权董事会批准股权增持计划的终止或延期;
(3)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股权增持计划的日常管理;
(4)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5)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6)制定、修订《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
增持计划持有人大会章程》;
(7)依持有人大会章程约定可以行使的职权;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股权增持计划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
他职权。
(三)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曲晓力召集并主持,此后的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出股权增持计划的变更方案;
(2)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离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务等不适合担任管
理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3)对股权增持计划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股权增持计
划持有人会议的其他事项。
3、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电子邮件、电话、微信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
4、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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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1、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如下: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2)本次股权增持计划中,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额拥有一票表决权;
(3)除修订持有人大会章程外,每项议案如得到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
额半数以上的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4)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五)股权增持计划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为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委员必须为持
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向全体持有人负责。委员的任期与股权增持计划的存续期
一致。
1、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
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2、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应认真学习和领会股权增持计划方案,
并负有如下义务:
(1)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股权增持计划其他持有人利益;
(2)不得擅自披露与股权增持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上述义务给股权增持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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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1)召集持有人大会会议;
(2)执行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决议;
(3)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股权增持计划资产的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权增持计划所涉当升科技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
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5)监督股权增持计划的资产分配;
(6)向当升科技董事会提议股权增持计划的变更等事项;
(7)办理股权增持计划中涉及计划份额、资金及受益权归属、转让的登记
工作;
(8)负责股权增持计划与资产管理机构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与
该资产管理机构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的内容,与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联系与
沟通;
(9)提议修订持有人大会章程;
(10)负责与当升科技的沟通、联系事宜;
(11)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与股权增持计划相关,适用于全体持有人的规范
性文件。
4、管理委员会设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选举以及其他审议事项,由
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持有人大会、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当以一定方式向全体持有人公告。
七、 股权增持计划受托方的选任、协议主要条款
(一)股权增持计划受托方的选任
受参加对象同意,公司选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股权增持计
划的受托方,并与长江养老签订《长江盛世华章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
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二)《资产管理产品合同》的主要条款(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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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产品名称:长江盛世华章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2、委托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管理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托管人:合格的商业银行
5、投资目标:主要用于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部分资金可根据约定投
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等。在股权增持计划约定锁定期满
后出售,分享上市公司发展所带来的增值收益。
6、合同期限:根据届时签订的管理合同约定执行。
(三)管理费用计提及支付
1、基本投资管理费:按照前一日产品组合实收资本余额为计费基数和约定
的基本投资年管理费率计提,具体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当升科技、长江养老双方协
商确定。
2、托管费:按照前一日产品组合实收资本余额为计费基数和约定的托管年
费率计提,具体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当升科技、长江养老与产品托管银行协商确定。
3、其他费用:根据届时签订的管理合同确定。
八、 股权增持计划的资产及其投资
股权增持计划设立时参加对象投入的现金资产主要用于增持当升科技股票,
部分资金可根据约定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等。因股权
增持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股权增持计划资
产。
九、本股权增持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本增持计划的持有人李建忠、曲晓力、陈彦彬、王晓明、关志波、朱超平、
邹纯格、景燕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股权增持计划构成关联
关系。
持有人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因参与股权增持计划而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仅保留该等股份的分红权、投资收益权,且承诺不担任
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因此本股权增持计划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无一
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
十、 公司融资时股权增持计划的参与方式
股权增持计划存续期内,采取封闭管理模式。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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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股权增持计划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十一、股权增持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股权增持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股权增持计划存续期内,除出现本股权增持计划约定及司法裁判必须转
让的情形外,持有人不得对外转让、质押、担保、用于偿还债务所持股权增持计
划的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本次股权增持计划。
2、收益分配:股权增持计划锁定期内,在有可分配的收益时,资产管理产
品在每个会计年度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持有人按所持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取得收
益。
股权增持计划解锁期内,由长江养老提出减持方案,经与管理委员会协商一
致后,由长江养老落实减持操作。
减持结束后,股权增持计划终止并清算,所有现金资产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
比例,分配给全体持有人。
(二)锁定期内持有人发生辞退、离职等情况的处置办法
1、因司法裁判必须转让的,持有人可转让所持股权增持计划的份额;
2、因离职、辞退等原因而导致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持有人须在
1 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份额。受让人资格和转让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受让人资格:符合本次股权增持计划参与资格的人员,由股权增持计
划管理委员会根据贡献、司龄等确定受让人优先顺序,累计金额不超过本人对应
认购金额上限;
(2)转让价格:原持有人按其持有份额本金和原持有人与公司终止劳动合
同时点所持产品份额净值孰低原则全额退出所持份额。
3、其他未尽事项,由股权增持计划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
定。
(三)股权增持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的处置办法
股权增持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资产管理
机构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相关管理费及托管费等相关税费后,将股权增持计划资
产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按持有人所持股权增持计划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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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实施股权增持计划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股权增持计划(草案)。
(二)就股权增持计划(草案)征求管理层及核心骨干的意见。
(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持有人意见。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增持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增持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股权增持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负责对本次股权增持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股权增持计划发表意见。
(六)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增持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增持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
会决议、股权增持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等。
(八)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九)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增持计划方案(草案)。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股权增持计划做出决议的,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十)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以二级市场
购买(包括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实施完成,并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
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增持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
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
行。
(四)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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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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