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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平股份: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18-03-05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300074              证券简称:华平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20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
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沪0110民初4339号《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
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熊模昌,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生

    被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即
撤销被告董事会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取消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的决议;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熊模昌起诉理由

    2018年1月24日,被告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以董事会名义通过邮件发出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及议案,议案的提案人为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30日,被告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号湾谷科技园A6栋公司
会议室召开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原告作
为被告董事会董事,要求知悉本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的提议及召集文件,被告均未
能提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审议通过了《关于
取消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同法》和《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同章程》的规定,“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如遇事态紧急,经全体
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在董
事会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根据《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被告董事会审议取消《关于取消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议案,
其中参会的7名董事与审议的议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议案的取消和董事撤回
辞职,直接涉及到股东大会关于董事补选的事项,被告董事会通过决议后本7名
已经辞职的董事同时撤回了董事的辞职事项,前述行为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华
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未经合法主体提案召
开,而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实际控制人要求以董事会名义发出召开临时董事会的
通知及议案,且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辞职董事的重大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表决,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被告本次会议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华平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
四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董事会做出的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决议。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
项。
    四、其他事项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受理了本案件。本公司将积极参
加诉讼,并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传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8)沪0110民初4339号。
   特此公告。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