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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平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6-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
1688 号湾谷科技园 A6 栋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委托,指派毛一帆律师、方勔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华平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
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而不对中国法律之外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 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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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4:30 如期在中国上海
市杨浦区国权北路 1688 号湾谷科技园 A6 栋会议室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一致。
     (2) 本次股东大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网络投票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2018 年 6 月 26 日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5 日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2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共 57 名,代表股
份数 179,775,0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217%,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数 19 人,代表股份 168,670,4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0758%;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 38 人,代表股份 11,104,594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0459%。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的公告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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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
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各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177,081,2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5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9,895,90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036%。
     2. 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177,081,2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5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9,895,90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036%。
     3. 审议《2017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177,081,2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5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9,895,90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036%。
     4. 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177,081,2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5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9,895,90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036%。
     5.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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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177,089,5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5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9,904,20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695%。
     6. 审议《关于2017年1-12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177,081,2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5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9,895,90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036%。
     7. 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177,081,2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5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9,895,90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036%。
     8. 审议《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144,158,80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16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941,20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043%。
     9.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177,089,5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5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9,904,20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695%。


     上述议案中,第 4 项、第 9 项为特别决议案,已得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 8 项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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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
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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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毛一帆




                                                           方   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