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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平股份: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2018-08-29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300074                 证券简称:华平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96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8
年7月3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控
股 股 东 所 持 公 司 股 票 被 司 法 冻 结 的 补 充 公 告 》 ( 公 告 编 号 : 201807-83 、
201807-84),公司控股股东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汇
科技”或“股权受让方”)因与公司原控股股东之刘晓丹、刘海兰、刘焱(以下
合称“股权转出方”)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出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智
汇科技所持有的82,686,488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5.25%),被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2018年8月28日,公司接到股权转出方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股
权转出方起诉智汇科技及其母公司智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
号:(2018)粤民初104号)。

     一、根据股权转出方向公司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有关本次诉讼事项受
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一:刘晓丹,原告二:刘海兰,原告三:刘焱;

     被告一: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二:智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359,418,400元;

     2.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35,921,545元;

     3.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三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8,202,700元;

     4. 判令被告一向三原告支付违约金合计人民币80,708,529元;

     5. 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应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2017年12月13日,刘晓丹(“原告一”,作为转让方一)、刘海兰(“原告二”,
作为转让方二)、刘焱(“原告三”,作为转让方三)与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
公司(“被告一”,作为受让方)在深圳共同签署了《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一向被告一转让其
所持有的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份65,348,800股,原告二
向被告一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6,531,190股,原告三向被告一转让其持有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1,491,400 股 , 三 原 告 合 计 向 被 告 一 转 让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73,371,390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11元(人民币,下
同)乘以标的股份的数量(73,371,390股),即807,085,290元。

    同日,智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向三原告出具《承诺及担保函》,
承诺对被告一于《股份转让协议》第3.4项下的按时足额付款义务以及第7条项下
的违约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显示,2018年1月1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三原告转让给被告一的73,371,390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已于2018年1月17日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至此,三原告已履
行完毕《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交付义务。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3.4条的约定,股权转让价款应分四期支付。截至
目前,被告一仅支付了第(i)期、第(ii)期股权转让价款,经三原告多次沟通催
告,被告一仍未能支付第(iii)期、第(iv)期股权转让价款,严重违反了《股份
转让协议》的约定。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7条的约定,在被告(作为违约方)未按《股份转让
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情况下,三原告(作为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
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权利,包括:“(i)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iii)
要求违约方承担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作出进一步的补偿;……”据此,三原告有权要求被告
一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共计403,542,645元(具体为:向原告一支付股权转让价
款359,418,400元、向原告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5,921,545元、向原告三支付股
权转让价款8,202,700元),并支付违约金80,708,529元 (即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807,085,290元的10%)。同时,被告二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智汇科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对公司生产经
营产生直接影响。目前公司管理团队稳定,经营正常。但若控股股东冻结股份被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司法处置,则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目前,公司存在控制权不稳定
的风险。公司当前治理结构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公司的治理决策,从而对公司
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
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8)粤民初104
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