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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平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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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上海市杨浦区国
权北路 1688 号湾谷科技园 A6 栋会议室召开,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委托,指派吴琢珺律师、蒋菲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
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华平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
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而不对中国法律之外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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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审议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描述。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如期在中国上
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 1688 号湾谷科技园 A6 栋会议室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一致。
    (2) 本次股东大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网络投票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2018 年 11 月 13 日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
份数 170,790,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914%,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数 9 人,代表股份 170,691,4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4731%;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 4 人,代表股份 98,82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182%。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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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
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各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2018年1-9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170,731,47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3,994,7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87%。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
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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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石毅律师                           经办律师:   吴琢珺律师




                                                           蒋菲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