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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平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5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 1688
号湾谷科技园 A6 栋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委托,指派毛一帆律师、蔡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华平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
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而不对中国法律之外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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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描述。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8 日下午 14:30 如期在中国上海
市杨浦区国权北路 1688 号湾谷科技园 A6 栋会议室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一致。
    (2) 本次股东大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网络投票于 2019 年 5 月 7
日-2019 年 5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9 年 5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7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8 日 15:00 的任
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股
份数 156,289,1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17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数 10 人,代表股份 156,288,5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8174%;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 2 人,代表股份 6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及《关于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载
明的全部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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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
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
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156,288,51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6,44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49%。
    2. 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156,288,51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6,44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49%。
    3. 审议《2018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156,288,51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6,44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49%。
    4. 审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156,288,51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6,44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49%。
    5.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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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156,288,51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6,44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49%。
    6. 审议《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156,288,51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6,44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49%。
    7. 审议《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156,288,51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6,44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49%。
    8. 审议《关于2018年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暨回购注销已授予
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106,112,39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6,44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49%。
    9. 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156,288,51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6,44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49%。
    上述议案中第 4 项为特别决议案,已得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中第 8 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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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
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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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强                           经办律师:   毛一帆




                                                            蔡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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