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数字政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5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 Xindong Road , Chao Yang District ,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 0631 号

致: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
受聘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
                                                    1
                                                                     法律意见书



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
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
讯网的《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 2: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 9 号楼国际软件大厦三区 101 室公司大会议室召
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强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 15:00 的任
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2
                                                                 法律意见书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
及代理人共 6 名,代表 6 名股东,均为 2018 年 5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154,410,5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6%。其中,除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0%。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5,094,82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2%。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 1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84,3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612%。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上述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 年度报告》及《2017 年度报告摘要》;

    3、《2017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4、《2017 年度利润分配报告》;


                                     3
                                                               法律意见书



    5、《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及本次会议通知的公
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会议同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做了单独的计票并公布结果。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
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4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王 萌




                                                              连 莲




                                            2018年   5   月    15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