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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数字政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1-17  

						证券代码:300075         证券简称:数字政通         公告编号:2020-002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84号)核准,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非公开发行股票29,039,395股,
发行价格18.53元/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于2017年7月20日出具瑞华验字【2017】第01310007号验资报告。根据
该验资报告,截至2017年7月18日止,公司收到募集资金总额为538,099,989.35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6,459,909.53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方便结算,提高
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和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大运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
详见2017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8)。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10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聘请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民生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泰证券未完成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民生证券承继。具体详见2019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
    近日,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
相关规定,公司及民生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统称“专
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9991157,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
10310.3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一代“网格化+”智慧城市综合信息服务及
运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扶林、高强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专户,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向公司、银行专户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专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本协议项下
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
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