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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GQY视讯: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1-02  

						证券代码:300076           证券简称:GQY 视讯           公告编号:2017-92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议案三
《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此外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其
他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2017 年 12 月 29 日 15 时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2 月 29 日 15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宁波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 88 号办公楼 1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启寅先生;
    6、会议的召开: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 190,089,6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325%。
    (2)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 22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计 13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0,318,8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4.8865%。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2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41%。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郭启寅先生担任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及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海金茂凯德律
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以下
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顾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289,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6%;
反对2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7.2164%;反对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83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全资子公司资产交易对手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289,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6%;
反对2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7.2164%;反对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83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罗雪花和欧龙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站),主要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
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