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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GQY视讯: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1-02  

						                    Jin      Mao       PRC       Lawy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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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5:00 在宁波
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 88 号办公室 1 层会议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罗雪花律师、欧龙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
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的方
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
码、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其他注意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
师现场见证,公司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
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
日前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


                                     2
长郭启寅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指“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
代表股份 190,089,6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8325%。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全部议案,以
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
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
东除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在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上,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
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会议通知》,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4、网络投票的表决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229,20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0.0541%。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基于上述,并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股份
190,318,85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4.8865%。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
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229,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41%。本次股东大会以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合并
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是否涉及                                        是否对中
序                    是否          是否特别
        议案名称           关联股东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小投资者
号                    通过          决议议案
                             回避                                          单独计票
   《关于选举顾涛先                            同意占比(%)     99.9846
   生为公司第四届董                            同意(股)    190,289,552
 1                     是     否      否                                      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反对(股)         29,300
   议案》                                      弃权(股)              0
   《关于变更全资子                            同意占比(%)     99.9846
 2 公司资产交易对手    是     否      否       同意(股)    190,289,552      是
   方的议案》                                  反对(股)         29,300


                                      5
                         是否涉及                                          是否对中
序                  是否          是否特别
        议案名称         关联股东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小投资者
号                  通过          决议议案
                           回避                                            单独计票
                                             弃权(股)                0




七、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6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罗雪花



                                            欧   龙


                                            2017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