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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GQY视讯: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9  

						                         Jin      Mao       Partners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13F,HongKongNewWorldTower, No.300 HuaihaiZhongRd, Shanghai, 200021,P.R.C.
             中国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邮编:2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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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下午在上海市黄浦区龙华
东路 818 号金融 A-19 楼公司大会议厅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龚嘉驰律师、李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
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
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现场会议登
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其他注意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
师现场见证,公司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
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
日前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郭启寅先生主持。


                                     2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指“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
代表股份 187,486,8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2186%。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收到持股超过 3%的股东郭启寅先生(直接持股数量 51,014,152 股,占
 公司总股本 12.03%。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郭启寅与袁向阳夫妇,其二人合计直
 接持有公司 13.59%股份)提交的《关于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函》,要求增加《关于 2018 年度进行利润分
 配的提案》。


     本所认为,股东郭启寅先生符合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其提
 出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临时
 提案提出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全部议案,以
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
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
东除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在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上,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
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宁波 GQY 视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
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4、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75,00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0177%。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基于上述,并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
187,561,8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2363%。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
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11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62%。本次股东大会经
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5
                             是否涉及                                           是否对中
序                      是否          是否特别
         议案名称            关联股东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小投资者
号                      通过          决议议案
                               回避                                             单独计票
                                                 同意占比(%)       99.9967
     《2018 年度报告全                           同意(股)      187,555,608
1                      是       否      否                                         是
     文及摘要》                                  反对(股)             6,200
                                                 弃权(股)                 0
                                                 同意占比(%)       99.9967
     《2018 年度董事会                           同意(股)      187,555,608
2                      是       否      否                                         是
     工作报告》                                  反对(股)             6,200
                                                 弃权(股)                 0
                                                 同意占比(%)       99.9967
     《2018 年度监事会                           同意(股)      187,555,608
3                      是       否      否                                         是
     工作报告》                                  反对(股)             6,200
                                                 弃权(股)                 0
                                                 同意占比(%)       99.9967
     《2018 年度财务决                           同意(股)      187,555,608
4                      是       否      否                                         是
     算报告》                                    反对(股)             6,200
                                                 弃权(股)                 0
                                                 同意占比(%)         0.0060
     《关于 2018 年度                            同意(股)           11,,200
5                        否     否      否                                         是
     利润分配的议案》                            反对(股)      187,497,808
                                                 弃权(股)            52,800
                                                 同意占比(%)       99.5570
  《关于 2019 年度
                                                 同意(股)        3,910,256
6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是     是      否                                         是
                                                 反对(股)             6,200
  的议案》
                                                 弃权(股)            11,200
  《关于使用闲置超                               同意占比(%)       99.9907
  募资金购买银行保                               同意(股)      187,544,408
7                        是     否      否                                         是
  本理财产品的议                                 反对(股)             6,200
  案》                                           弃权(股)            11,200
  《关于使用闲置自                               同意占比(%)       99.9907
  有资金购买保本型                               同意(股)      187,544,408
8                        是     否      否                                         是
  和低风险理财产品                               反对(股)             6,200
  的议案》                                       弃权(股)            11,200
                                                 同意占比(%)       99.9907
  《关于对外投资设
                                                 同意(股)      187,544,408
9 立参股公司暨关联       是     是      否                                         是
                                                 反对(股)             6,200
  交易的议案》
                                                 弃权(股)            11,200
                                                 同意占比(%)       99.9626
   《关于 2018 年度
                                                 同意(股)      187,491,608
10 进行利润分配的议      是     否      否                                         是
                                                 反对(股)             6,200
   案》
                                                 弃权(股)            64,000




                                        6
七、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龚嘉驰


                                            李   建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