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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民技术: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7-14  

						证券代码:300077             证券简称:国民技术          公告编号:2018-055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 本公告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集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7月13日(星期五)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7月12日-2018年7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7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15:00至2018年7月13日
15:00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粤兴三道 9 号华中科技大学
产学研基地 A 座 2 层 210 会议室
    3.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迎彤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6 人,代表股份为 32,876,9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835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25 人,代表
股份 15,712,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889%。
    2. 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为 30,864,3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4783%。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为 2,012,6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3572%。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审议的两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5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84%;反对 21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3%;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49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6158%;反对 21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1.383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0006%。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5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48% ; 反 对 218,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6649%%;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49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6081%;反对 21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1.3912%;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000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