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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思创医惠: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监管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2020-01-1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问询函》

                                           之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 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0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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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

致: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思创医惠”)的委托,对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出具的浙证监公司字[2019]214 号《监管问询函》所述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并出具《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思创医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监管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
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相关
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思创

医惠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法
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监管问询函》的回复之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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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监管问询函》
所述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请详细说明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路楠与方振淳、西藏瑞华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委托投票协议书>之解除

协议》的原因及背景等情况。

     回复:

     (一)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建立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受让)上海医惠实业有限公司等 26 名交易
对方所持医惠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

司以现金 108,724 万元向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科技”)全体股东
购买其持有的医惠科技 100%的股权,交易对方获得股权转让款后,以每股 23.20
元受让路楠和俞国骅持有的思创医惠共计 4,686 万股股份。
     根据公司说明,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在提交上述议案时,公司考虑本次并购医惠科技的实际,为进一步
确立实际控制关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议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即西藏瑞华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西
藏瑞华”)、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鲲鹏资本—中瑞思创定增 1 号证券投
资基金、方振淳将其本次认购的股份相关投票权委托路楠行使。三家非公开发行

认购对象虽然与路楠不存在关联关系,但为支持公司的运营和发展,于 2015 年
6 月 1 日和 6 月 16 日,分别与路楠自愿签署了《委托投票协议书》,协议约定:
认购对象就其本次认购所获股份及其孳生股份不可撤销地委托路楠代为行使表
决权且与路楠就公司相关表决事项保持相同意见,委托期限为自 2016 年 1 月 31
日后且路楠所持公司全部表决权股份合计低于 30%时开始实施,直至协议约定期

限届满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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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股东签署《<委托投票协议书>之解除协议》的原因及背景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15 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以来,围
绕“互联物联,改变生活”的新战略定位,各项业务取得了良好发展,经济指标

稳步增长,其中尤以智慧医疗业务增长迅速:
     1、医惠科技业已完成 2015 年至 2017 年三年业绩承诺
     医惠科技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分别为 8,567.65 万元、11,138.16 万元和 13,544.18 万元;经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7,868.54 万元、10,689.96

万元和 12,675.99 万元。三年均超额完成了业绩承诺。
     医惠科技 2015 年至 2017 年三年完成业绩承诺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业绩承诺(万元)              7,000.00                  9,500.00           12,000.00

完成业绩(万元)              7,868.54                 10,689.96           12,675.99

业绩承诺完成率                 112.41%                   112.53%              105.63%

     2、医惠科技净利润占上市公司的比重情况
     医惠科技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比重分
别为 58.81%、102.51%、96.93%。随着智慧医疗业务的增长,医惠科技实现的净

利润占上市公司的比重持续增加,医惠科技已成为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的主要驱动
力。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以来,医惠科技净利润在上市公司中的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净利润金额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上市公司               14,031.55      18,863.92         13,117.48    14,096.47

   其中:医惠科技          8,402.78      11,094.68         13,446.71    13,663.07

   医惠科技所占比重          59.88%           58.81%         102.51%       96.93%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后,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路楠的提名下,原医惠
科技董事长章笠中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为更好地激
发公司董事会的活力,加快公司战略转型升级的落地,路楠于 2017 年 1 月申请
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由章笠中接任公司董事长职务;2018 年 4 月公司第三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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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任期届满后,路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路楠卸任上述职务后,逐步退
出公司管理,并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部分公司股份。同时公司于 2019 年实施了
非公开发行股票,路楠控制公司表决权的比例由 2017 年 1 月的 27.95%下降为

2019 年 12 月本次协议解除前的 21.92%,与公司第二大股东章笠中控制的股份比
例差额缩小到 8.48%。
       2019 年 12 月,鉴于公司在新一届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带领下,公司治理
规范有效,主营业务发展良好,智慧医疗业务在公司业绩中的比重持续提升,路
楠已无意继续控制公司;同时,三家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即方振淳、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鲲鹏资本—中瑞思创
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也希望更清晰独立地表达自己的决策意见,依照自身意愿
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为使公司治理结构更趋于合理,保障公司战
略目标的实现,进而为股东创造更多回报,2019 年 12 月 23 日,路楠和方振淳、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充分协商后分别自愿

签署了《<委托投票协议书>之解除协议》。该协议生效后,股东路楠和方振淳、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鲲鹏资本—中瑞思创
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委托投票协议书>之解除协议》系路楠与方振淳、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协议各方在自愿、平

等基础上达成并签署,其内容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
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在先承诺或损害公司、其他第三方利益情形,合法、有
效。



       二、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董事会构成、决策机制等情况,详细说明认
定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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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
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

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
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

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
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

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
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

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
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
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
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4、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
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二)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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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9 年 12 月 23 日,路楠分别与方振淳、西藏瑞华、浙江鲲鹏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签署了《<委托投票协议书>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
协议约定相关方在对公司决策等方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将各自按照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
权。
       2、根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路楠                                   126,208,300.00       14.69

  2      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                90,912,612.00       10.58

  3      章笠中                                  24,601,203.00       2.86

  4      ******                                  20,228,957.00       2.35

  5      ******                                  19,437,641.00       2.26

  6      方振淳                                  19,160,312.00       2.23

  7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8,045,112.00       2.10
         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鲲鹏资本-
  8                                              18,045,111.00       2.10
         中瑞思创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

  9      ******                                  17,399,103.00       2.02

 10      ******                                  13,943,670.00       1.62

       根据上述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表,公司股权结构
较为分散,路楠作为第一大股东,其直接持股比例为 14.69%;通过持有杭州博
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9.02%的股权间接控制公司 0.93%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股
份比例为 15.62%。章笠中直接持股比例为 2.86%;通过持有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
限公司 53.63%的股权间接控制公司 10.58%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比例为

13.44%,公司前两大股东可控制的表决权相对接近。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 50%以上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持有表决权比例超过 30%的情形;不存在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
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不存在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
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不存

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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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将不存在控股股东,也不存在“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公司变更为无控
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路楠与方振淳、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藏瑞
华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本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


     三、路楠于 2017 年 2 月离任公司董事长、2018 年 4 月离任董事,请说明
2017 年 2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期间公司董事会构成、决策机制等情况及实际控制
人的判断依据。

     回复:

     1、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情况
     经核查,截至2019年12月22日即本次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路楠直
接持有公司126,208,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69%;通过持有杭州博泰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59.02%的股权间接控制公司8,009,03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93%;通过行使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鲲
鹏资本—中瑞思创定增1号证券投资基金、方振淳共3名特定投资者的委托投票权
而控制上市公司54,135,33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30%,路楠直接和间接控
制公司188,352,66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92%。
     公司第二大股东章笠中直接持有公司24,601,20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86% , 通 过 持 有 杭 州 思 创 医 惠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53.63% 股 权 间 接 控 制 公 司
90,912,61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58%。章笠中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股份

115,513,8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4%。
     据此,截至2019年12月22日即本次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公司第一
大股东控制的股份比例与第二大股东控制的股份比例差额为8.48%,高于5%。
     2、董事会构成与决策机制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经核查,路楠于2017年1月离任公司董事长、2018年4月离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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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25日期
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为9名,分别为路楠、章笠中、孙新军、张佶、商巍,
以及独立董事林伟、张立民、蔡在法、严义,其中,章笠中、孙新军、张立民、
林伟均由路楠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018年4月26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审查、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章笠中、孙新
军、周燕儿、梁健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张立民、蔡在法、严义为独立董事,
其中梁健于2019年11月26日辞去董事职务。
     经核查,在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9名成员中,路
楠系董事会成员之一,且章笠中、孙新军、林伟、张立民等4名董事系由路楠提
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在2018年4月-2019年12月期间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7
名成员中,章笠中、孙新军、张立民等3名董事系连选连任。据此,本所律师认
为,在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路楠对于公司董事会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

力。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19年12月22日即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路楠
合计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21.92%,相对于第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所控制表决权比例超过5%;在此期间,路楠虽陆续离任公司董事长、董事
职务,但董事会多名董事曾系其提名选举产生,其对于公司董事会仍然具有一定
的影响力,因此,路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更。



     四、请说明未来六个月内,路楠、方振淳、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增减持公司股份或者转让公司权益的相关
计划。

     回复:

     根据公司说明,路楠、方振淳、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鲲鹏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不排除在未来6个月内增减持公司股份或者转让公司权益的可能
性。
     本所律师认为,路楠如未来实施增减持公司股份或者转让公司权益,应根据
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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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请详细说明此次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对公司治理结构、
生产经营活动等的影响。

     回复: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

仍聚焦于智慧医疗和商业智能两大主营业务,公司的经营战略和主营业务不会发
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
层的重大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独立与业
务独立;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仍具有较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
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职,公司将继续严
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

制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路楠与方振淳、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藏
瑞华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回复: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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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思

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罗    峥   律师                  董亚杰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罗   广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