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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成新能: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二)2017-11-24  

						证券代码:300080             证券简称:易成新能       公告编号:2017-095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华沐通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郑州仲裁委员会
递交了《仲裁申请书》,郑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河南华沐通途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倚韵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及相应事项一案进行了受理,
并出具了《受理通知书》[(2017)郑仲案字第 0848 号]。

    二、有关本案的事实、请求

    申请人:河南华沐通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 19 号 B 幢 11 层 1101 号
    法定代表人:左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倚韵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创业路绿地之窗云峰 A 座 1706 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仲裁案件事实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倚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 日签署《河
南倚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及《光伏组
件和相关设备配送及保管协议》,EPC 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发布的分布
式光伏项目(设计、土建施工、设备供货、设备安装、调试等工程)进行 EPC
总承包。双方约定,合同总价为工程量×工程单价,工程单价为人民币 5.5 元/

                                      1
瓦,因被申请人责任未及时付款或不付款,造成的申请人的所有损失,由被申请
人全部承担,因被申请人违约,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应承担全部
责任,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之后又签订了《工程验收移交协议
书》,对于已完工工程的验收及移交手续进行了约定。
    保管协议约定,为配合被申请人的市场推广工作,申请人安装被申请人提供
的发货信息,将预计安装的光伏电站所需的光伏组件和逆变器等设备运送至被申
请人指定的地点,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至申请人安装或运回止,如发生光伏组件
和相关设备被第三方查封、扣押或遭遇其他类似情况,由被申请人负责解决,由
此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被申请人承担责任。
    2016 年 10 月 31 日,被申请人河南倚韵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当日,申
请人与二被申请人签署了《三方协议》,约定将倚韵能源科技公司与申请人签订
的全部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概括转让给倚韵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同
日,申请人与河南倚韵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河南倚韵光
伏科技有限公司民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及《光伏组件和相关
设备配送及保管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书》,EPC 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发布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设计、土建施工、设备供货、设备安装、调试等工程)
进行 EPC 总承包。双方约定,合同总价为工程量×工程单价,工程单价为人民币
5.5 元/瓦,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对结算单价的调整
进行了约定。设备配送及保管协议约定为配合被申请人的推广,申请人将设备申
请人安装被申请人提供的发货信息,将预计安装的光伏电站所需的光伏组件和逆
变器等设备运送至被申请人指定的地点,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至申请人安装或运
回止,如发生光伏组件和相关设备被第三方查封、扣押或遭遇其他类似情况,由
被申请人负责解决,由此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被申请人承担责任。
    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河南倚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派工单 9038
套,发出发货申请 6105 套,申请人发货 85010 块光伏组件及相配套的逆变器,
其中用于其他项目 916 块,返回仓库 1163 块,安装 4548.9 套,剩余 19247 块光
伏组件和 809 台逆变器由被申请人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发货给被申
请人的部分光伏组件和相关设备被第三方扣押,被申请人拒绝履行设备保管协议
约定的义务。为挽回损失,申请人向第三方支付了费用共计 390,398 元。

                                    2
    现被申请人拒绝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验收付款的义务,并且拒绝归还尚未安装
的光伏组件和相关设备。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支付工程款及归还剩余的光伏组件和相关设
备等合同义务,已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请求。
    (二)仲裁请求
    依据申请人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 91,068,978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
失 1,485,562 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 2017 年 7 月 1 日暂计算至 2017 年
11 月 13 日,实际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
    2、请求裁定被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光伏板 19247 块,逆变器 809 台,如无
法返还则按照申请人的购买价格原价赔偿 18,602,104 元。
    3、请求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 390,398 元。
    4、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250,000 元。
    5、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仲裁
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
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仲裁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3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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