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0 证券简称:易成新能 公告编号:2017-114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2 月 26 日-2017 年 12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6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21 日(星期四)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园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毅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代 表公司股份 108,951,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689%。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 9 名,代表 公司股份 7,35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29%。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1,704,65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0.2275%。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7,24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4414%。 8.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17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毅先生对该议案回避 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156,300 股,占出席会议 无关联 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97.2931%;反对 199,1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2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5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31%;反对 19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封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 10MW 厂房屋顶太阳能光 伏电站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752,755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3%;反对 199,1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5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31%;反对 19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3.审议未通过《关于河南华沐通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应收债权抵偿公司 债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156,3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83%;反对 101,795,555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43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5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31%;反对 19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审议未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开封恒锐新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 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752,755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3%;反对 199,1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5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31%;反对 19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平煤隆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通过华融金融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融资暨接受关联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毅先生对该议案回避 表决。 4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156,3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31%;反对 199,1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5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31%;反对 19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平煤隆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通过经开租赁有限公司 融资暨接受关联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毅先生对该议案回避 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156,3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31%;反对 199,1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5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31%;反对 19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表决结果: 5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平煤隆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通过河北省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融资暨接受关联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毅先生对该议案回避 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156,3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31%;反对 199,1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5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31%;反对 19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震国、林增强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 特此公告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