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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成新能: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情况说明2018-06-01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情况说明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其持有的晶硅片切割
刃料业务相关的资产转让给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包括:
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材”)100%股权、新疆新路标
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

   在以上交易之前,上市公司先做内部资产整合,将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开
封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新持有的晶硅片切割刃料业务相关资产和部分负债划转
至易成新能全资子公司易成新材。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
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
上市,理由如下:

    一、关于重组上市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自控
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60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
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
   到 1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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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 100%
   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
   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
   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
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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