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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成新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7-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
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
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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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发
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
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
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 9:30 如期在河南省开封市精细
化工产业园区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8 日 15:00 至 2018 年 7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01,596,4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060%。经验证,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和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71,1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6%。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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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提名新任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前述议案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均已获得有效
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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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李 强                                   朱 峰




                                                  _________________
                                                         闵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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