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3-19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18-020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3 月 19 日(星期一)14:30分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二层第十
五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宪民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18 日下午15:00 至 2018 年 3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208,912,30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63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2,745,31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17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208,850,402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39.351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4
1
人,代表股份 61,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11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剩余 49%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894,3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4%;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27,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43%;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并使用募集资金支付收
购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剩余 49%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894,3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4%;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27,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43%;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208,912,3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5,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吴剑婷、何伊丽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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