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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信东方: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16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18-048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6日14:30分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二层第十
五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宪民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9,850,40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40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2,683,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5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209,850,402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39.5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

                                    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850,4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3,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850,4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3,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850,4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2,683,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850,4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3,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850,4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3,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850,4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3,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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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霄霖、吴剑婷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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