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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信东方: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7-05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18-062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7月5日14:30分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牛顿办公区北区11层公司
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宪民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7月5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7月4日下午15:00 至 2018年7月5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208,989,961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78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2,822,97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31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8 人,代表股 208,851,402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39.351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

                                     1
人,代表股份 138,55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2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045,1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2,9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989,9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2,9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霄霖、潘利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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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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