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恒 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确定回购公司股份用途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确定回购公司股份用途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确定回购公司股份用途事项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确定回 购公司股份用途事项。 独立董事:汪军民、刘登清、杨文川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