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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3-31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4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14年,公司没有发生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
他关联方等提供担保的事项,也不存在前期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对上述各方的担保
事项。
    (2)2014年,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均为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并经过了相
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他股
东根据持股比例提供等比例担保,风险可控,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截至2014
年末,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累计为29,332.00万元; 2014年度发生的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的金额为16,732.00万元。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2014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
    (2)2015年预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经针对该事项发表了认可意见,决
策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预计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交易
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
    (3)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15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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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合作关系良好。该所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是国内从事金融、证券、公司审计服务的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为加强公司的财务
管理及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审计披露工作,同时考虑到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聘请该
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4年度,公司对内部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
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
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
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同时,建议公司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
度进行完善。
六、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15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1)被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
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银行授信主要为满足各子公司日常经
营和发展所需,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其他参股股东将按照持股比例提供等
比例的担保,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3)同意2015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
八、关于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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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全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促
进其业务发展,提高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要求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
供等比例的财务资助,如果其他股东不能够按持股比例提供等比例的财务资助,则要
求控股子公司以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等额的质押担保。本次财务资助的资金占用
费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结算,定价公允,该事项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九、关于选举谢永元先生为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1)董事马卫国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提名谢永元先生担
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2)根据谢永元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规定
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3)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谢永元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对董事候选人谢永元先生的提名,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
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辽阳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净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经过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公司将辽阳项目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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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的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




          林木西                 史献平              张学勇



                                                   2015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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