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股份:独立董事意见2017-02-24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与武汉吉和昌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的议案
武汉吉和昌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次向公司定向发行 2910 万股并支付现金
98 万元购买公司持有的武汉奥克特种化学有限公司 60%股权,此次交易有助于优
化公司资产结构,实现双方优势互补,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本次交易聘请了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相应资产分别进行
了审计和评估,本次交易价格分别以武汉吉和昌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值、
武汉奥克特种化学有限公司 60%评估值为定价参考,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与武汉吉和昌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木西 范存艳 俞丽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