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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默科技: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因司法协助执行被法院超额划款及冻结额度的进展公告2020-01-07  

						证券代码:300084           证券简称:海默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1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因司法协助执行被法院
              超额划款及冻结额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资金被法院超额划款及冻结额度的情况
    2019 年 11 月 11 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

直接从公司在中 国工商银 行兰州城关 支行开立的 银行账户 强制划转
5,995,589.92 元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资金性质:案款专户),同
时冻结额度 13,004,410.08 元。2019 年 12 月 5 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
院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直接从公司在上海浦发银行兰州雁滩支行开立的银行
账户强制划转 19,000,000 元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上述法院强制

划款及冻结额度累计金额为 38,000,000 元,已超过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人应付西
安市思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坦电子”)股权转让款 19,000,000 元。
    上述两家法院强制划转公司资金 24,995,589.92 元及冻结银行账户额度
13,004,410.08 元,已经超过公司应付账款思坦电子股权转让款 19,000,000 元,
导致公司 5,995,589.92 元资金被不合理占用,对公司的资金周转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被冻结额度的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城关支行账户为公司经营常用一般结算账
户,超额冻结额度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金使用造成不便。
    上 述 事 项 的 详 细 情 况 见 公 司 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因司法协助执行被
法院超额划款及冻结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0)。

    二、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1、公司和相关法院的沟通进展情况
    公司在获悉银行账户资金被超额划款并冻结额度后,成立了针对此事项的专
项工作组并会同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处理此事,已开展的主要工作如下:

                                      1
    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分别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安徽省阜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寄
送《执行异议书》,告知公司对思坦电子的应付账款义务,因陕西省西安市雁塔

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雁塔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蜀山法院”)对公司超额划款及冻结额度,已经全部消灭,公司不再承担任何
协助执行义务。
    2019 年 11 月 22 日、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两次向雁塔法院递交了《执
行异议书申请书》;2019 年 12 月 12 日向蜀山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2019

年 12 月 18 日向蜀山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立案申请,公司通过邮寄和专人送达
上述文件的方式,请求雁塔法院和蜀山法院退还公司被超额划扣的资金及支付同
期利息,并对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解除冻结。
    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司作为第三人收到蜀山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2019)皖 0104 执 4171 号之三, 主要内容如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市

思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 1900
万元”。
    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雁塔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陕
0113 执 3356 号之二,主要内容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思坦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存于第三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在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的存款 19000000 元人民币”。
    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蜀山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主要
内容如下:“临泉观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思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
证合同纠纷一案,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经
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并要求公司补充对执行

行为异议的证据材料。
    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向蜀山法院寄送了证据材料。
    2020 年 1 月 4 日,公司收到雁塔法院出具的文号为(2019)陕 0113 执 3356
号《函》,主要内容如下:“我院在执行刘瑾与西安思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曾向你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你公司

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但你公司未履行。在向你公司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后仍未协

                                    2
助执行,本院遂按照你公司提供的支付转让款的专款专用账户对该账户依法进行
了扣划、冻结。你公司提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随后对你公司其他账户
1900 万元进行扣划。我院经研究后认为:由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在

我院之后的强制扣划行为导致已经超出你公司作为协助义务单位应履行的协助
金额,在当前尊重和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大环境下,为不影响你公司作为民
营上市公司的业务开展,减少不必要损失,我院积极作为,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
通 、 协 调 , 其 同 意 本 院 意 见 , 对 中 国 工 商 银 行兰 州 城 关 支 行 账 户
270300161920014693 存 款 13004410.08 元 予 以 解 除 冻 结 , 对 已 扣 划 的

599589.92 元不予退还。但你公司须在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的相关纠
纷解决后将我院该案的剩余款项转至我院执行款专户,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
债权得以实现。我院以上意见请尽快回复为盼。”
    2、公司咨询相关法律专家的意见
    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不是法律专业机构,无法判断两家法院重复划扣行为的

合理性。因此,针对法院重复扣划公司资金事项,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9 日邀
请西北政法大学董少谋教授、韩红俊教授、张西安副教授三位法律专家就安徽省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复划扣公司资金事项召开了论证会。与会专家认真听取
了公司的情况介绍,审阅了相关材料,形成了相关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见本公告
附件《蜀山法院重复划扣到期债务履行人海默科技 1900 万元案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后续将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正在准备向雁塔法院提交针对其出具的文号为(2019)陕 0113 执 3356
号《函》的回函。同时,公司也在密切关注蜀山法院执行异议立案的审核情况。
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要求退还公司被超额划转的资金,并尽
快恢复被冻结额度的银行账户至正常状态。由于法院超额划转公司资金及冻结公

司银行账户额度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将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
    四、备查文件
    1、蜀山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皖 0104 执 4171 号之三;
    2、雁塔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陕 0113 执 3356 号之二;
    3、蜀山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4、雁塔法院出具的文号为(2019)陕 0113 执 3356 号《函》;

                                        3
    5、法律专家出具的《蜀山法院重复划扣到期债务履行人海默科技 1900 万
元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 月 6 日




                                  4
附件:


蜀山法院重复划扣到期债务履行人海默科技 1900 万元案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12 月 29 日,受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题及下称“海
默科技”)的邀请,西北政法大学董少谋教授、韩红俊教授、张西安副教授三位

专家就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标题及下称“蜀山法院”)划扣海默科技
一案,于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民商法学院资料室召开了论证会。与会专家认真
听取了海默科技一行三人的情况介绍,审阅了相关材料,形成以下法律意见:


    §1 案件基本事实

    §1.1 蜀山法院对海默科技的执行情况

    西安市思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思坦公司”)是西安市思坦仪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思坦股份”)的股东。2017 年 9 月 27 日,海默科技与包
括思坦公司在内的多家主体签署《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思坦公司、
杨波等 33 名自然人股东、深圳力合创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
州新麟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力合清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陕西景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
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实为对赌协议,若思坦股份完成向海默科技承诺的业绩,则海
默科技应向其股东思坦公司支付现金。

    2019 年 1 月 3 日,海默科技收到蜀山法院(2018)皖 0104 财保 181 号《协
助执行通知书》,该《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我院对申请人临泉观歌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思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
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

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项目:请求暂停向西安市思
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 1900 万元。” 海默科技按照该《协助执行通
                                     5
知书》的要求,在对思坦公司的债权形成后,在 1900 万范围内暂停了对思坦公
司的支付。

    2019 年 10 月 24 日,蜀山法院向海默科技送达了(2019)皖 0104 执 4171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项目:一、协助扣留、
提取西安市思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你公司已到期款项 1900 万余至合肥市蜀山

区人民法院账户内……”2019 年 10 月 28 日,蜀山法院向海默科技送达了(2019)
皖 0104 执 4171 号之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海默科技自收到本通知后
五日内向申请人临泉观歌履行对被执行人思坦公司的到期债权 1900 万,不得向
被执行人清偿,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提出。海默科技提出
了执行异议。2019 年 12 月 5 日,蜀山法院从海默科技在上海浦发银行兰州雁滩

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划转 1900 万元至蜀山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2019 年 12
月 13 日,蜀山法院向海默科技送达了(2019)皖 0104 执 4171 号之三《执行裁
定书》,载明“申请人临泉观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市思坦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 2019 年 1 月 3 日依法首
轮冻结了西安市思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应收账款 1900 万元……裁定如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市思坦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对第三人海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 1900 万元。”

    §1.2 其他法院对海默科技的执行情况

    2019 年 4 月 15 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下称“雁塔法院”)向
海默科技发来(2019)陕 0113 执 3356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因被执行
人西安市思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海默科技(集体)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权转让款

等购买资产款项未支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 36 条之规
定,请协助办理下列事项: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安市思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等收入 17002746 元。”2019 年 11 月
11 日,雁塔法院从海默科技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城关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划扣

5,995,589.92 元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同时冻结额度

                                     6
13,004,410.08 元。海默科技就雁塔法院的执行已经提出异议。

    2019 年 4 月 10 日,海默科技收到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 12
民初 104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 年 5 月 30 日,海默科技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海默科技发

来(2019)陕 01 执 1109 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2019 年 3 月 22 日、4 月 29 日和 7 月 31 日,海默科技收到安徽省合肥庐阳
区人民法院(2019)皖 0103 财保 59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皖 0103 财

保 77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9)皖 0103 财保 158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 年 10 月 29 日,海默科技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
01 民初 1033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 本案的法律分析
    基于以上事实,就蜀山法院对海默科技的执行,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主要涉
及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海默科技在思坦公司与临泉观歌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执

行案中,是何种法律地位;第二,相对于其他法院的执行,蜀山法院能否作为“首
轮冻结”法院划扣海默公司 1900 万;第三,海默科技对蜀山法院所提出的执行
异议能否阻却蜀山法院的执行。以下对这三个问题分别展开分析。
    §2.1 海默科技是到期债务履行人
    海默科技在思坦公司与临泉观歌公司之间保证合同执行案中的法律地位,取

决于海默科技与思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据现有案件事实,海默科技与思坦公
司之间签订有一份《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这份协议约定在思坦股份完成相
应的业绩后,海默科技将向其股东思坦公司支付现金;并且,这笔债务的形成是
有前提的,即依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必须经过审计和董事会决
议,即 2019 年 4 月 26 日审计及董事会决议之后,这笔债权方才形成。所以,

在临泉观歌公司与思坦公司保证合同执行案中,临泉观歌是申请执行人;思坦公
司是被执行人;2019 年 4 月 26 日海默科技对思坦公司的债权形成之后,海默科
技是到期债务履行人。
    海默科技并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协助执行人”。《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7
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
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
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

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被执行人思坦公司的到期债权并非该条所规定的“应当履
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到期债权与“收入”截然不同,海默科技也不属于可以作
为协助执行单位的“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
单位”。
    §2.2 蜀山法院不能依据 2019 年 1 月 3 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作为“首轮

冻结”法院
    蜀山法院(2019)皖 0104 执 4171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载明:“本院于
2019 年 1 月 3 日依法首轮冻结了……”并将此作为蜀山法院划扣 1900 万元的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
二十八条规定了轮候查封制度。但蜀山法院 2019 年 1 月 3 日发出的(2018)皖

0104 财保 181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尚不能使蜀山法院取得“首轮冻结”的地
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
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而海默科技 2019 年 4 月 26 日开始才成为到

期债务履行人。2019 年 1 月 3 日蜀山法院这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出时,该
债权尚未形成,蜀山法院没有、也不可能在这个时点就对海默作出“冻结”裁定。
因此这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能确定其就是首封法院。
    §2.3 海默科技已经对蜀山法院 2019 年 10 月 28日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提出异议,蜀山法院依法不能再执行该笔债权

    海默科技已经按蜀山法院 2019 年 1 月 3 日发出的(2018)皖 0104 财保 181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 2019 年 4 月 26 日向思坦公司债务形成时,将
应向思坦公司支付的现金中 1900 万之外的部分按《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
约定向相关主体予以了支付,但并未将 1900 万支付给思坦公司。海默科技没有
违反(2018)皖 0104 财保 181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所有向其发来《协助

执行通知书》法院的要求。

                                    8
    2019 年 10 月 28 日,蜀山法院向海默科技送达了(2019)皖 0104 执 4171
号之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就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海默科技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提出了执行异议,同时告知了蜀山法院:雁塔法院已经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划扣 5,995,589.92 元、冻结额度 13,004,410.08 元的情况。但蜀山
法院落款 2019 年 12 月 2 日的(2019)皖 0104 执 4171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
载明:海默科技“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执行异议的内
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蜀山法院对海默公司执行异议的
处理违反了对到期债权执行的规定。

    海默科技曾多次向蜀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蜀山法院均未予理会。海默科技
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提出的执行异议书中明确作出:如蜀山法院“采取执行措
施,将会超出被执行人对我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范围”。该异议系指在雁塔法院
已经划扣之后,海默科技对思坦公司的债务已经消灭;若蜀山对该笔债权执行则
属于超额执行。该异议的内容是对蜀山法院可执行的债权的异议,完全符合执行

异议的要求。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
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对到
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
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
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可见,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异议,依司法解释规定,只要海默科技提出异议,法院
“不予审查”即应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提起代位诉讼
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不需要、也不能够执行次债务人(即到期债务履行人,
本案即指海默科技)的财产。蜀山法院所认为的海默科技“执行异议的内容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异议’”,本身违反上述司法解释,是对海默科技执行异议的实质

审查。故明显违法。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意见出具人

    董少谋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

                                     9
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民事诉
讼法学科负责人
    韩红俊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

法研究会理事、陕西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秘书长
    张西安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
讼法研究会理事、陕西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专家签字:董少谋 韩红俊    张西安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