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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之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9-04-23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银之杰(300085)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卫                     联系电话:0755-88602282
保荐代表人姓名:曹霞                     联系电话:021-6111897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则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管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送报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8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讨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的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1 月 29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深圳证券交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修订涉及的相关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不适用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冯军、李岩、深圳弘道天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
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对
外投资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持股、间接持股或
                                                       是                 不适用
委托持股)、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银之杰及其下属公司(包括但不
限于亿美软通)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银之
杰股东之地位谋求与银之杰及其下属公司(包括但不
限于亿美软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
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银之杰股东之地位谋求
与银之杰及其下属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亿美软通)达
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
及本人/本公司对外投资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直接
持股、间接持股或委托持股)、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将与银之杰及其下属公司(包括
但不限于亿美软通)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
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
程序和回避制度,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
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
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
何损害银之杰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人/本公司保证将依照公司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
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
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银之杰及
其下属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亿美软通)的资金、利
润,保证不损害银之杰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若违反
上述声明和保证,本人/本公司将对前述行为给银之
杰造成的损失向银之杰进行赔偿。”
2、冯军、李岩、深圳弘道天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
诺:
“1、本人/本公司(包括本人/本公司关联人,关联人
定义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目前没
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
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独自
经营、合资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
管理等方式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权益等)直
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银之杰及亿美软通构成
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银之杰及亿美软通存在
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是   不适用
2、在今后的业务中,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与银之杰及亿美软通业务产生同业竞
争,即本人/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本人/
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全资、控股公司及本人/本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
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银之杰及亿美软
通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银之杰或亿美软通认定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银
之杰或亿美软通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人/本公司
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银之杰或亿美软
通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4、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
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
损害银之杰及亿美软通的合法权益。
5、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至本人/本公司获得的银之
杰股份全部解锁前及之后三年内具有法律效力,构成
对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所得利益归银之杰
所有,如给银之杰或亿美软通造成损失,本人/本公
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3、公司共同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和李军,以及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何晔,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
了以下承诺: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
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公司业务
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业务有直
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直接或间
接权益。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
                                                  是   不适用
任是不适用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生
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不会利用公司股东
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
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4、张学君、陈向军、李军承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
                                                  是   不适用
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5、张学君、何晔、陈向军、李军、冯军、刘奕、郑
学定、郭斐、何剑、许秋江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是   不适用
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同方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武汉亘星投资     是   不适用
有限公司及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认购公司发行
的新股,作出如下承诺:
“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转让。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结束后,获得配售后股份在
其锁定期内其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该
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如有)。”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公司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孙玉龙先生和
                                         俞璇女士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
                                         工作有序开展,长江保荐决定由李卫先生和
                                         曹霞女士接替孙玉龙先生和俞璇女士负责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保荐职责。本次保
                                         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李卫先
                                         生和曹霞女士,持续督导期至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完毕且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结
                                         束(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止。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局和本所对保荐机构
                                         详见《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报告》第五节第十二项披露的内容。
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卫                    曹     霞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