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16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19-025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5 月 14 日—2019 年 5 月 1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5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 AB 座 10A 公司会议
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李军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370,457,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42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授权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370,45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24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公司
股份 21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
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70,45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70,45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70,45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了《2018 年年度报告》及《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70,45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45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45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45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45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45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45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关联股东张学君女士、陈向军先生、李军先生、
刘奕先生回避表决。其中,张学君女士、陈向军先生、李军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回
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252,957,7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17,49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回避表决的
除外)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回避表决的除外)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回避
表决的除外)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