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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芝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02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购买房产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 45,000,000 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第 25 层 2501 至 2511 房、第 25 层 2521 房合计建筑面积为 1,914.98 平方米
的 12 套写字楼房屋,有利于满足未来公司核心职能管理部门全部设在广州时对办公场所
的需求,也可以带来降低沟通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提升公司形象,提升对高端人才的吸
引力,促进业务深入开展等诸多益处。在目前公司职能部门暂未全部移到广州时,同意公
司将该房产用于出租,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核算。
    本次房产的购买不会对公司构成财务压力,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已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
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
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本次会计政
策的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
页)




       独立董事:郑欢雪




                 吴清和




                 陈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