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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芝药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2-28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14/F,15/F(Unit 07-12)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           CTF Finance Centre
                               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15 层(07—12)单元       No 6 Zhujiang East Road
                                                                                         Tianhe District
                                                            邮编:510623
                                                                             510623, Guangzhou, China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芝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海阳、周妍君律师
以常年法律顾问身份出席了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投实施细
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
程序、结果等相关问题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相关文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
记录,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及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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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在广州东山广
场 26 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在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了《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公告”)。《大会公告》的主要内容包
括: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股权登记
日、大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联系方式等、备查文件,并附有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大会公告》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星
期三)上午 10:30 召开,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
场会议设在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三路 6 号
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其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
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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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018 年 2 月 27 日 15:00 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
与《大会公告》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合计 193,778,25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3.0618%。
    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
议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1,614,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3587%。
    上述参与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东身份进行
验证。
    3、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 名(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
管及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下同),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1,614,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3587%。
    4、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本所律师。
    5、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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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洪江游先生主持,符合《公
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

议案》;

    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以上 2 个议案已经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 2018 年 2 月 13 日刊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8-011)、《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8-016)。
    在公司董事会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
提示性公告中也列明了需审议的前述议案及相关议案内容的查阅方
式(公告编号:2018-015、2018-01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依《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且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大会公告》的内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审议议案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
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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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监票,具体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 意 193,865,25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2184%;反对 1,499,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74%;弃权 27,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7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897%;反
对 1,499,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912%;弃权
27,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91%。
    2、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 意 193,865,25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2184%;反对 1,499,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74%;弃权 27,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7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897%;反
对 1,499,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912%;弃权
27,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91%。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
经合法表决并全部获得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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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网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与《公司章程》不相抵触,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其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交公司留存使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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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芝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海阳




                                                      周妍君


                                      二 O 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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