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康芝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10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审阅了本次董事会会议相关材料,
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年9月10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
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9月10
日,并同意按照《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向7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5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1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郑欢雪




               吴清和




               陈友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