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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芝药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13  

						                                               北京大成 (广州 )律师 事务所          14/F,15/F(Unit 07-12)
                                       广州市天 河区珠 江新城 珠江东 路 6 号           CTF Finance Centre
                                                                                   No 6 Zhujiang East Road
                              周大福金 融中 心 14 层、1 5 层( 07—1 2)单 元
                                                                                             Tianhe District
                                                               邮编:51 0623
                                                                                 510623, Guang zho u, China

                                                               大 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康芝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彪律师、杨雅淋律

师以常年法律顾问身份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投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康芝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问题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大 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和记录,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以及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在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了《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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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公告》”)。《大会公告》的主要内容包

括: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股权登记

日、大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联系方式等、备查文件,并附有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大会公告》载明,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星期

五)下午 3:00 召开,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

会议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26 楼公司

会议室;网络投票则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

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3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3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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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会公告》会议基本情况中载明的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召集人的资格

    参 加现场 会议 投票的 股东及 股东代 理人 共 7 名,代 表股 份

193,661,7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0360%。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7%。

    上述参与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东身份进行

验证。

    3.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 名(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

管及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下同),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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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007%。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5.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

第二次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洪江游主持,符合《公司

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

详 见 刊登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创 业板 信 息披 露网 站 巨潮 资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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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2020-008)

    在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了需审议的前述

议案及相关议案内容的查阅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依《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且

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大会公告》的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

议案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

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议

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 意 193,663,9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5 % ; 反对 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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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00%;反

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合法表决

并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网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并且与《公司章程》不相抵触,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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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及其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两份交公司留存使用,一份本所留存。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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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芝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卢跃峰                                 【杨彪】




                                                 【杨雅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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