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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荃银高科:关于银行账户部分存款被冻结的公告2018-01-31  

						证券代码:300087         证券简称:荃银高科        公告编号:2018-003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账户部分存款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荃银高
科”)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收到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
竹市法院”)(2017)川 0683 民初 3029 号《民事裁定书》,绵竹市
法院裁定冻结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的账户存款 1,224 万
元,期限一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绵竹市法院(2017)川 0683 民初 3029 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顶邦”)与被告
四川永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永建”)、荃银高科、
陶永法、李云芬、第三人四川竹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竹
丰”)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顶邦于 2018 年 12 月 8 日向绵竹
市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荃银高科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
措施。担保人宋康平以其所有的位于绵竹市孝德镇清华社区 5 组的竹
国用(2012)第 02509 号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二、合同纠纷相关情况说明
    四川顶邦与四川永建因合作开发协议产生纠纷,将荃银高科作为
第二被告一并向绵竹市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四川竹丰自 2013 年以来连续亏损,为改变该公司经营状况,
盘活资产,2015 年 6 月 5 日,四川竹丰的全体股东(包括荃银高科)
将所有股权转让给四川永建,转让价为 2,400 万元,其中荃银高科按
照 51%的持股比例应获得股权转让款 1,224 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
后,股权变更登记工作已经结束。但截至目前,四川永建股权转让款
没有全部支付,其中欠付荃银高科 101.6 万元。而四川永建在尚未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于 2015 年 4 月 26 日与四川顶邦签订了一份《合
伙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对四川竹丰名下的土地进行开发,四川顶
邦于 2015 年 4 月至 2016 年 2 月累计向四川永建支付投资款 1,284.3
万元,期间已获返还 480 万元。后因双方产生纠纷,现在四川顶邦要
求返还剩余投资款 804.3 万元。并认为其支付的上述投资款已被四川
永建作为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四川竹丰的股东(包括荃银高科),试图
通过行使代位权要求荃银高科予以返还。
    对于上述案件,公司律师认为,1、该案是基于四川顶邦与四川
永建之间的《合伙协议书》所产生的纠纷,荃银高科并不是该《合伙
协议书》的任何一方,从合同相对性原则来说,案件应当与荃银高科
无关。2、四川顶邦诉请的前提是解除《合伙协议书》,只有得到法
院支持后,才会产生返还问题,也就是在判决生效后,四川永建是否
对其负有债务才能明确。3、从代位权角度来说,行使代位权的前提
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在此基础上,如果债务人对
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主张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但应当
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提起诉讼。所以,四川顶邦诉请
荃银高科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公司的应对措施
    公司接到绵竹市法院民事裁定书后,立即协调相关各方研究应对
措施,依法维护公司权益,争取尽快解决银行账户存款被冻结事项,
并将根据进展情况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银行账户部分存款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 2018 年 1 月 29 日,公司实际被冻结存款 229.31 万元,公
司本次被裁定冻结存款 1,22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比例为 1.85%,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7)川 0683 民初 3029 号《民事裁定
书》。
    特此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