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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荃银高科: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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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 2020 第 00018 号




致: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荃
银高科”或“公司”)委托,指派张晓健、张丛俊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

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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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荃银高科已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0 年 1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7 日 9:15 至 1 月 17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四)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下午 2:30
在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98 号荃银高科 315 会议室。经天禾律师核查,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据此,天禾律师认为,荃银高科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天禾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167,714,7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9%。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0 名,代表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
资格。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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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监票人、计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
了表决结果。

   (二)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荃银高科公告的《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记载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审议事项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会

议)提出,审议事项以提案形式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关于调整收购控股子公司安徽荃银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
关联交易之资金来源的议案》

   3、《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
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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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

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其中议案 2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均未出席会议。

   经核查,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禾律师认为:荃银高科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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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张晓健



                                     经办律师: 张晓健



                                                 张丛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