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长城: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7-09-20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文
化长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特此说明。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