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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文化长城: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21  

						证券代码:300089             证券简称:文化长城         公告编号:2017-087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二)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20 日至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1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廷祥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85,619,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2.69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85,580,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68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9,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9,839,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56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9,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91%。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的议案》
    1.01 选举蔡廷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5,580,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800,0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4%。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蔡廷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1.02 选举吴淡珠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5,580,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800,0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4%。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吴淡珠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1.03 选举任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5,605,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825,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9%。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任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1.04 选举高洪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5,580,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800,0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4%。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高洪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1.05 选举许高镭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5,610,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830,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6%。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许高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2.01 选举朱利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5,580,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800,0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4%。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朱利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2.02 选举贠庆怀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5,610,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830,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6%。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贠庆怀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2.03 选举周林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5,580,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800,0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4%。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周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提名的议案》
    3.01 选举谢建歆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5,580,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800,0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4%。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谢建歆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
    3.02 选举谢洁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5,600,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820,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2%。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谢洁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
    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5,59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6%;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9,8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563%;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5、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5,59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6%;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9,8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563%;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郭伟康律师、邵芳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