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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文化长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18-03-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〇一八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文化长城”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文化长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分别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2017
年 10 月 11 日、2017 年 10 月 16 日、2017 年 12 月 9 日、2017 年 12 月 15 日、
2017 年 12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下称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广东文化
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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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下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下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 75 次会议并公告的审核结果,本所对文化长城本次交易有关法律问题
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特别指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用语及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的
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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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文

              标的公司尚未办理办学许可证,请申请人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后各
       地方细则出台及受理情况,补充披露对标的公司经营的影响和应对措施。请独立
       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现行《新民促法》出台后各地方细则出台情况

              现行《新民促法》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发布,2017 年 9 月 1 日正式实施。
       通过对全国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社等主管部门官方网络查询,以及电话
       咨询相关主管部门,现行《新民促法》正式实施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辽宁、安徽、甘肃、天津、云南、上海等六个地方人民政府陆续颁布了关于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如下:

序号   地区      法规名称                             主要内容                             实施时间

                            (1)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
                            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
                            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2)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正
                            式批准设立的实施专科及以上层次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辽宁省人
                            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
               民政府关于
                            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
               鼓励社会力
                            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量兴办教育
                            正式批准设立的实施中等及以下层次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促进民办教
 1     辽宁                 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到审批机关同级的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     2017.9.30
               育健康发展
                            办理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
               的实施意见》
                            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3)放宽办学准入条件,
                 (辽政发
                            完善准入机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
               〔2017〕48
                            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
                   号)
                            得限制。除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
                            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实施义务教
                            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外,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
                            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各市、县
                            (市、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
                               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安徽省人   (1)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
                民政府关于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
 2     安徽     鼓励社会力   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 2017.10.17
                量兴办教育   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促进民办教   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


                                                3
                                                                             法律意见书




           育健康发展      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的实施意见》    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
              (皖政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017]127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
                号)       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
                           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
                           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
                           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民办高校须在 2022 年年底前完
                           成分类登记。其他学段的民办学校由各市、省直管县决定。分类登
                           记办法另行制定。(2)放宽办学准入条件。各地要按照非禁即准的
                           原则,放宽办学市场准入,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举办实施的
                           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民办学校,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实施社会力量办
                           学负面清单,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1)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
                           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
                           域,政府不得限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
                           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
           《甘肃省人
                           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2)明确审批管理
           民政府关于
                           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人力
           进一步促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
           民办教育健
3   甘肃                   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其他部门不得审批任何形式的民办学校。民 2017.11.8
           康发展的实
                           办学校的管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举
           施意见》(甘
                           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政发[2017]85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号)
                           (3)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登记管
                           理机关凭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在规定时限内发给登
                           记证书。

                           (1)实行分类管理。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
            《天津市人
                           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2)实行自主选择。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
            民政府关于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
            鼓励社会力
                           的营利性民办学校。(3)实行分类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
            量兴办教育
                           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法人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
4   天津    促进民办教                                                                    2017.11.20
                           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4)
            育健康发展
                           放宽准入条件。进一步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降低准入门
           的实施意见》
                           槛,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举办实施的军
              (津政发
                           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
           [2017]36 号)
                           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1)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非
                        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
                        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
           《云南省人 学校。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
           民政府关于 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在推进分类管理改革中,
           鼓励社会力 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
5   云南   量兴办教育 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2)实施分类登记。各地、 2017.12.18
           促进民办教 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
           育健康发展 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 号)开展分类登记。经批准设
           的实施意见》 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
                        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经批准


                                              4
                                                                                法律意见书




                         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按照《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
                         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
                         156 号)要求执行。民办学校一经完成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登记,无
                         特殊情况在学校 1 个办学周期内不得变更登记。2016 年 11 月 7 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
                         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完成财务审计,依法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
                         登记手续后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
                         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有
                         关税费后继续办学。各地、有关部门在开展有关税费收缴等工作时,
                         要注重保护和激发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2016 年 11 月 7 日前
                         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设置过渡期,到 2021 年 11 月 7 日前全部实
                         现分类登记,过渡期内暂未进行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登记的民办学校
                         要尽快完成登记准备工作。2016 年 11 月 7 日—2017 年 8 月 31 日批
                         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尽快进行分类登记。2017 年 9 月 1 日及之后
                         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批准设立时要明确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营利
                         性类型。

                        (1)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制定《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
                        办法》。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
                        分类管理,确保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实现平稳过渡。举办者自主选择
                        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许可和
                        登记。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积极鼓励和大
                        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2)明确已设
                        学校过渡安排。2016 年 11 月 7 日前设立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
                        人的现有学校(以下简称“现有学校”),其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举办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按照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其完成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选择以及后续相关工作的开展情
                        况,予以差别化的扶持和管理,实现分类管理。对过渡阶段的现有
           《上海市人
                        学校,根据其法人属性予以管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修
           民政府关于
                        订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办学条件,在 2019 年 12 月 31
           促进民办教                                                                   2017.12.26
                        日前,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完成其他相关手续。(3)推进现有学
           育健康发展
                        校有序过渡。现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主
           的实施意见》
6   上海                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
                        学校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应当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
                        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
                        当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按照国家和本市
                        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其中,主
                        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上述
                        工作;其他学校应当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上述工作。(4)支
                        持社会力量进入各级各类教育,提供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优化民
                        办教育生态。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
                        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
                        得限制。实行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简政放权,推进一站式受理、窗
                        口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投入教育。

           《上海市人    (1)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
           民政府关于    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
           印发<上海市   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2)基本流程。设立民 2017.12.26
           民办学校分    办学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许可机关批准筹设或者正
           类许可登记    式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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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的    (3)设立条件。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
     通知》(沪府   用状况良好。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符合与办学内容和规模
     发[2017]95     等相应的设置标准,并且应当符合法人登记的相关条件。(4)学校
         号)       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法人登记的相关规定。民办学校只
                    能使用一个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办学层次和类别等部分
                    依次组成。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还应当包含“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组织形式部分。(5)审核批准。许可机
                    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
                    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决定。许可机关对批
                    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根据学校属性颁发办学许可证。(6)法人登记。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办学层
                    次、类别和属性等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法人登记。(7)登记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现有学校的过渡安排。2016 年 11 月 7 日前设
                    立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现有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可以自
                    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
                    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中,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
                    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许可机关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由
                    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
                    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其中,主要实施
                    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上述工作;
                    其他学校应当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上述工作。(8)经营性民
                    办培训机构的过渡安排。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办学条件,向住所所在地的相应许可机关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在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及时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以上工作应当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以上文件,除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
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95 号)外,其余文件主要涉及民办学校分类管
理及登记事项,未规定公司制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及办理事项。

    2.现行《新民促法》出台后,各地方对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受理情况

    经在标的公司及其经营培训业务子公司(包括孙公司,下同)所在地省、市
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社等主管部门官方网络查询,以及电话咨询该等主管部
门,现行《新民促法》正式实施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市民
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因刚刚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颁布,目前主管部
门尚未有申请及办理具体流程;其他地区则由于国家及各地方关于经营性民办培
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及登记的具体细则和制度尚未全面出台,翡翠教育及经营
培训业务的子公司将及时与所在地的人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公司制民办培
训机构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工作。

    3.现行《新民促法》出台后各地方细则出台及受理情况对标的公司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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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影响,标的公司的应对措施

    现行《新民促法》实施前,公司制民办培训机构不需要申领办学许可证。截
至目前,上海市出台了关于民办学校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具体细则,选择登记
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完善其
他相关手续。翡翠教育上海地区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正在积极与当地人社、教
育主管部门沟通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工作,预计按照《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
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不会存在实质性条件障碍。除上海地区
之外,翡翠教育其他子公司所在地尚未出台关于公司制民办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办
学许可证的具体细则,该等子公司尚未能申请办理并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将在各
地具体细则出台后及时办理办学许可证以及相应的工商登记。

    为根据现行《新民促法》及未来各地出台具体细则和制度的规定按时按条件
办理办学许可证,翡翠教育采取的应对措施具体如下:

    (1)根据现行《新民促法》有关办学主体资格的规定,将逐步停止各地分
公司的经营,并根据经营情况逐步注销各地分公司,由原来或新设具备法人资格
的子公司承接该等分公司的原有业务,未来的培训经营业务将以具备法人资格的
子公司作为办学主体。

    (2)根据现行《新民促法》以及《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
有关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过渡性安排的规定,翡翠教育在上海地区设立的子公
司将及时修订现有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办学条件,及时向所在地
的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及时依法办理经营范围
变更等其他相关手续。

    (3)翡翠教育负责人及法务人员密切关注中央部委的相关法律、政策动向,
各地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密切关注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办理
办学许可证的具体实施细则,保持与所在地的人社、教育、工商等主管部门的密
切沟通,在各公司所在地有关公司制民办培训机构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具体细则出
台后及时办理办学许可证以及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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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4)翡翠教育第一顺位股东已出具了承诺函,承诺:①如《新民促法》及
其配套规则明确规定或被监管部门要求翡翠教育各培训主体需取得办学许可证,
则翡翠教育下属公司将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取得该项资质;②如因未取得相关经
营资质或未办理人社、教育等相关审批,或因任何超越业务资质开展业务的情形
而导致办理相关经营资质产生额外成本,或被工商、人社、教育等主管部门裁决
违法违规,并因此给文化长城或翡翠教育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
将向文化长城、翡翠教育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连带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经济
损失及可得利益在内的间接损失)。

    4.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因翡翠教育子公司所在地有关办理办学许可证的配套
实施细则尚未全面出台且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相关申请,翡翠教育除上海地区之外
的其他子公司目前尚无依据申请办理、取得办学许可证,翡翠教育不存在主观故
意不办理或逾期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情形;翡翠教育及其各地子公司正密切关注相
关法律、政策动向,并采取积极措施准备按照当地关于办学许可证的要求办理相
关申请;翡翠教育第一顺位股东已经出具了承诺函,对翡翠教育及其子公司办理
办学许可证、赔偿全部损失等作了明确的承诺。因此,目前翡翠教育子公司尚未
办妥办学许可证事项对翡翠教育目前持续经营以及本次重组不会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
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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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字
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郭伟康




                                             经办律师:
                                                            邵 芳




                                                        2018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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