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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运环保: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19-08-10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19-125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 分
别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披露了 《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49),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 《关于新增仲裁、诉讼事项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于 2018 年 5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9),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

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0),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披露了《关
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4),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披
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8),于 2018 年
9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4)
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0),

于 2019 年 2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7),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于 2019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
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8)。 截止本公告日,
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的裁定情况
    1、案件申请人
    原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中商龙润环科投资有限公司

    2、裁定的事实与理由
     安 徽 盛 运重 工机 械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与原 告签 署 了编 号 为
2016-XT-HY2251-DY-DKHT 的《信托贷款合同》及编号为 2017-XT-HY2251-DY-DKBC
的《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统称“贷款合同”),原告根据贷款合司约

定,以“国投泰康信托鸿雁 2251 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项下
委托人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天泽”)交付的信托资金向盛运重
工发放了金额为人民币 1 亿元整的信托贷款(以下简称“信托贷款”)。为担保盛
运重工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原告与开晓胜签署了编号为 2016-XT-HY2251-
DY-BZHT-02 的《保证合同》、编号为 2017-XT-HY2251-DY-BZBC-02 的《保证合

同补充协议》;原告与安徽润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桐城盛运重工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桐城盛运重工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合伙)、桐城盛运重 I 企业管理服务
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编号为 2016-XTHY2251-DY-BZHT-03 的《保证合同》、编
号为 2017-XT-HY2251-DY-BZBC-03 的《保证合同补充办议》;原告与中商龙润
环科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 2017-XT-HY2251-DY-GPZY 的《股票质押合同》;

原告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签署了编号为
2017-XT-HY2251-DY-GQZY 的《股权质押合同》;盛运环保向原告出具了编号分
别为 2016-XT-HY2251-DY-DBH、2017-XT-HY2251DY-DBH 的《担保函》。由于借款
人盛运重工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贷款利息,同时,盛运环保以
其持有的北京轩慧国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提供的质押担保,至今仍未依约办理股

权质押登记,已构成严重违约。截至目前,借款人尚未偿还信托贷款本金余额人
民币 100,000,000.00 元整(大写:壹亿元整)以及利息[1,463,888.89]元、违约金
[188,641.67]元及其他应付款项。
    3、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7.4512%。
    4、上述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

    5、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2018 )京方圆执字第
0106 号执行证书,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向四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
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商龙润环科投资有限公司、开晓胜
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四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商龙润环科投资有限公司、开晓胜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
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
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商龙润环科投资有限公司、开晓胜未按执行
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
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三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
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亿元及利息[自二 0 一七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含)起算至二 0 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含)为止的应付未付利息

为人民币五百万二千二百七十七元七角八分;自二 O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含)
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暂计算至二 0 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含)为止的应付未付
违约金为人民币十八万三千五百八十六元一角一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
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北京轩慧国信科

技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权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权应得股息、红利、配
股、送股及其他收益)向申请执行人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股权质押担保责
任。
       (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
金[自二 0 一八年二月十六日(含)起至股权质押担保责任全部承担完毕之日(含)

止,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应付未付贷款本金人民币一亿元 x 百分之零点一 x 实
际天数,暂计算至二 0 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含)的违约金为人民币七百一十万
元]。
       (4)三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应支付的自二 O 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不含)起算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不含)的利息、违约金合计金额,以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为
限。
       (5)申请执行人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中商龙润环科投资有限
公司所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千万股股票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
质押股权应得股息、红利、配股、送股及其他收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6)冻结、划拨四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
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商龙润环科投资有限公司、开晓胜应支付的公证费人
民币二十九万元、律师服务费(依据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汉韬律师事
务所于二 O 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所签《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内容

为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7)冻结、划拨四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
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商龙润环科投资有限公司、开晓胜应负担的申请执行
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8)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

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四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
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商龙润环科投资有限公司、开晓胜应当履行义务部
分的其它财产。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李孝臣
    被告: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
 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款本金人民币

8,014,782.2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相关利息;
    (2)确认原告就工程价款及利息对于被告相关财产及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
于涉案工程折价、拍卖,其他财产拍卖变现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 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海阳盛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筑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就“海阳盛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办公楼及宿舍
楼建筑工程”进行承包施工,被告于2018年4月27日完成主体项目验收。因被告一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工程款,发包人被告二未支付工程款。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968%。
    5、上述诉讼海阳市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决。

    6、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
     十条、第二十一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一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李孝臣建设工程款人民币6,782,769.9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2)原告李孝臣在上述工程款6,782,769.98元内对讼争建设工程享有建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被告二海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一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
     程有限公司所欠涉案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李孝臣承担付款责任;
            (4)被告三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5)驳回原告李孝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67800元,由原告负担7800元,被告一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

     担600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8762元,由被告一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
     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另有其他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

     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             被告        涉诉原   诉讼涉及金   进展情况       诉讼审理结果
                                 因         额
                                                                        1、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綦政凯借款本金
                                                                        36454663.01 元并支付违约佥( 违约金以借款本金
                                                                        36454663.01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9 日起至
                                                                        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 ;
                                                                        2、被告安徽盛运环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綦政凯律师代理费
                                                                        40 万元;
                                                                        3、被告安徽盛运环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綦政凯诉讼保全担
                                                                        保保险费 75000 元:
                                                                        4、被告开晓胜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
                 盛运环保、开晓胜                                       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开晓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
綦政凯                                 民间借   4000 万元    一审判决
                                                                        权向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贷                               5、驳回原告綦政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618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公
                                                                        告费 600 元,由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被告开晓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被告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支付融资租金 18324443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3069322. 68 元(暂计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之后以
合肥华元融资租   伊春中科环保 电力有   融资租   1832.44 万   一审判决
                                                                        18324443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融资
赁有限公司       限公司、开晓胜        赁       元                      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开晓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被告开晓胜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
                                                                        被告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件受理费 132278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37278
                                                                        元,由被告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被告开晓
                                                                        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1、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东伦企
                                                                        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 4550 万
                                                                        元及利息(以 455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1
南京东伦企业管   盛运环保、盛运重工、   民间借   5000 万元   一审判决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
理咨询合伙企业   开晓胜                 贷                              2、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东伦企
(有限合伙)
                                                                        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 20 万
                                                                        元;


                                                                        3、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
                                                                        均在 1 亿元最高额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南京东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17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600 元,合计 323400 元,由东伦合伙企业负担 54694
                                                                        元,由盛运环保公司、盛运重工、开晓胜负担
                                                                        268706 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
                                                                        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
                                                                        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


                                                                        1、被告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安徽新安典当有   安徽安贝尔合 成革有    典当     3026 万元   一审判决
                                                                        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安徽新安典当有
限公司           限公司、盛运环保                                       限公司当金 2600 万元、综合费用 494083.33 元、
                                                                        逾期罚息 218750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7 月 28 日
                                                                        起至当金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综合费用及逾期
                                                                        罚息(以 26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的标准计
                                                                        算)


                                                                        2、原告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权
                                                                        对被告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提供的商业承
                                                                        兑汇票(票号为:001 0006220266026)享有优先受
                                                                        偿权;


                                                                        3、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
                                                                        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迫
                                                                          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案件受理费 17536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80365 元,由被告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安徽
                                                                          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
                                                                          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 01
                                                                           民初 746 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


                                                                           2、变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 01
                                                                           民初 746 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开晓胜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周斌借款本金 42821333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5 月 19 日起按照
                                                                           年利率 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周斌             开晓胜、盛运重工、盛   短期借   5000 万元     二审判决
                                                                           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盛
                 运环保                 款                                 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
                                                                           款责任;


                                                                           4、驳回周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302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327800 元,由周斌负担 42455 元,开晓胜、
                                                                          盛运环保公司与盛运重工公司共同负担 26534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2800 元,由开晓胜负担 11400
                                                                          元,周斌负担 11400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确认 2017 年 9 月 27 日新余航锐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
                                                                          AVICTC2017X1045-2-1)及《补充协议 1》(合同编
                                                                          号: AVICTC2017X1045-2-1-BC1)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解除;
                                                                          2、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新余航
                                                                          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付股权转让款 168470
                                                                          844. 39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 168 470 844.39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9 月 30 日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12 日止,按年利率 9%的标准计算);
                                                                          3、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新余航锐
新余航锐投资中   盛运环保、开晓胜       短期借   18870.12 万   一审判决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合
                                                                          计以 168470844.39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2 月 13
                                                                         日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24%的标准
心(有限合伙)                            款       元
                                                                         计算);
                                                                         4、驳回新余航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
                                                                         请求。如果盛运环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5、案件受理费 987883 元,由新余航锐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负担 2639 元,由盛运环保负担 98524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
                                                                         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省金汇科工   鹰潭中科环保 电力有    短期借   5236.11 万   二审判决

贸有限公司       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   款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29840 元由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
                                                                         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集团)股份 有限公

                 司、北京中科通用能源

                 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开

                 晓胜

                                                                         1、维持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8)浙 0127 民初
                                                                         1977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董
                 盛运环保、盛运重工、                                    秀蓉借款本金 13564359. 68 元并支付该款自 2018
董秀蓉
                 开晓胜、盛运新能源投   短期借   1500 万元    二审判决   年 3 月 10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的

                                                                         逾期利息;
                 资有限公司、桐庐盛运   款
                                                                         2、维持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8)浙 0127 民初
                 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开
                                                                         1977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晓胜                                                    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秀

                                                                         蓉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 75000 元;

                                                                         3、撤销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8) 浙 0127 民

                                                                         初 1977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和策五项;

                                                                         4、盛运重工、开晓胜、安徽盛运新能源投资有限
                                                                         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

                                                                         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董秀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1232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董
                                                                          秀蓉负担 11392 元,盛运环保、盛运重工、开晓

                                                                          胜、安徽盛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桐庐盛运环保

                                                                          电力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05930 元;二审案件受理
                                                                          费 1975 元,由董秀蓉负担 273 元,盛运环保负担

                                                                          1702 元。盛运环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来本

                                                                          院退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租金 1599.5 万元;
                 宁阳盛运环保 电力有    融资租   1599.5 万元   一审判决   2、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安徽中安融资租
                 限公司、盛运环保、开   赁                                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赁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费 8 万元;
                 晓胜
                                                                          3、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

                                                                          确定的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盛运环保、开晓胜承担保证责任

                                                                          后,有权向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8250 元,保全费 50000 元,合计

                                                                          123250 元,由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盛运环保、开晓胜负担;公告费 100 元,由被告开
                                                                          晓胜负担。

                                                                          1、被告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租金 13201145. 8 元;

                                                                          2、被告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律师费 75000 元;
                 桐庐盛运环保 电力有
安徽中安融资租                                                            3、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
赁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   融资租
                                                                          确定的被告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债务承

                 (集团)股份 有限公    赁       1320.11 万    一审判决   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
                 司、开晓胜                      元
                                                                          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1457 元,保全费 50000 合计 106457
                                                                          元,由被告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盛运环保、

                                                                          开晓胜负担;公告费 1000 元,由被告开晓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1、被告安徽盛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租金 7703645.84 元;
                                                                          2、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安徽中安融资租                                                            律师费 45000 元;
                 安徽盛运环保 工程有    融资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                                                            3、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
                 限公司、盛运环保、开   赁       770.36 万元   一审判决
                                                                          确定的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

                 晓胜                                                     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迫

                                                                          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6041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71041

                                                                          元,由被告安徽盛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盛运环保、
                                                                          开晓胜负担;公告费 1000 元,由被告开晓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干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1、被告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司于本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

                                                                          付租金 12779464.26 元;

                                                                          2、被告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阜新中科环保 电力有                                      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安徽中安融资租                                                            律师费 75000 元;
                 限公司、锦州中科绿色   融资租   1277.95 万    一审判决
赁股份有限公司                                                            3、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
                 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   赁       元
                                                                          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安徽盛运

                 运环保(集团)股份有                                     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盛运
                 限公司、开晓胜                                           环保、开晓胜、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承担保

                                                                          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8927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03927

                                                                          元,由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开

                                                                          晓胜、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负 担:公告费

                                                                          1000 元由被告开晓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1、被告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融资租                            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安徽中安融资租   锦州中科绿色 电力有
                                        赁                                租金 6389732 .13 元;
赁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盛运环保、开            638.97 万元   一审判决   2、被告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晓胜、阜新中科环保电                                     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律师费 45000 元;
                 力有限公司
                                                                          3、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

                                                                          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安徽盛运

                                                                          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

                                                                          盛运环保,开晓胜、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

                                                                          公司追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6843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61843

                                                                          元,由被告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盛运环保、

                                                                          开晓胜,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

                                                                          1000 元由被告开晓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

                                                                          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1、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租金 19062881. 96 元;
                                                                         2、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安徽中安融资租
                 桐城盛运环保 电力有             1906.29 万   一审判决   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赁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
                                        赁                               支付律师费 90000 元;
                 限公司、盛运环保、开            元
                                                                         3、被告安徽盛运环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
                 晓胜
                                                                         胜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桐城盛运环保

                                                                         电力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

                                                                         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何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6777 元,由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71 元,由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

                                                                         力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开晓胜负担 136706 元。

                                                                         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

                                                                         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负

                                                                         担。公告费 1000 元,由被告开晓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1、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租金 24059395.37 元;

                                                                         2、 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

                 安徽盛运重工 机械有             2405.94 万   一审判决   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
安徽中安融资租                          融资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                          赁                               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90000 元;
                 限责任公司、 盛运环             元
                                                                         3、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
                 保、开晓胜
                                                                         确定的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

                                                                         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2597 元,由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7 元,被告盛运重工责任公司、
                                                                         盛运环保,开晓胜负担 16253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盛运重工、盛运环保、开晓胜负担。公

                                                                         告费 1000 元,由被告开晓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中安融资租                          融资租                           1、被告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宣城中科环保 电力有             1313.88 万   一审判决
赁股份有限公司                          赁                               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盛运环保、开            元
                                                                         支付租金 13138802.05 元;
                 晓胜                                                    2、被告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律师费 75000 元;
                                                                         3、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

                                                                         确定的被告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

                                                                         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块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1233 元,由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91 元,被告宣城中科环保电力

                                                                         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开晓胜负担 101042 元。保

                                                                         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盛运环保,开晓胜负担。公告费 1000 元,由被告

                                                                         开晓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1、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燎原融资租赁 (深圳)有限公司未付

                                                                   租金 2, 280, 0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2,280, 000
           安徽盛运环保 工程有             1523.01 万   一审判决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18 年 7 月
燎原租赁                          融资租
           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            元                      28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之止);
                                  赁
                                                                   2、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盛运环保于本判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燎原融资租赁( 深圳) 有

                                                                   限公司未到期租金 12, 450, 000 元;

                                                                   3、燎 原融 资租 赁( 深 圳) 有 限公 司可 就编 号为

                                                                   LYZL-DY -2018-002 的《设备抵押合同》项下的租赁

                                                                   物及《车辆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车辆与安徽盛运

                                                                   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该等租赁物及车

                                                                   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安徽盛运环保工

                                                                   程有限公司_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如所得款

                                                                   项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安徽盛运环保
                                                                   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款项超过上述债

                                                                   务,则超过部分归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其中宝马 4395CC 轿车因未经抵押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4、盛运环保对上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盛运环保有权向安徽盛运

                                                                   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5、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的保证金 750,

                                                                   000 元在,上述欠款中扣除;

                                                                   6、驳回燎原融资租赁( 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3,181 元,公告费 600 元,财产保全

                                                                   费 5,000 元,由燎原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10, 000 元,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盛运环

                                                                   保负担 108,78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

                                                                   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蒋大红                                                                     1、被告开晓胜、盛运环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             3000 万元     一审判决

                                        民间借                             日内支付原告蒋大红借款本金 26400000 元、借款
                 (集团)股份 有限公
                                        贷                                 利息 1007480 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
                 司、熊世林、安徽安贝                                      本金 264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

                 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自 2018 年 7 月 11 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2、被告开晓胜、盛运环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赵娟、安徽安贝尔合成
                                                                           日内支付原告蒋大红律师费损失 350000 元。
                 革有限公司
                                                                           3、被告熊世林、安徽安贝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

                                                                           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蒋大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安徽国元互联网                                                             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00 万元及截至 2018 年 11
                 阜新中科环保 电力有             短100 万元     一审判决
金融信息服务股                                                             月 1 日的利息 42034.48 元,此后利息以未偿还本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盛运重工、盛   短期借                             金为基数月利率 2%支付其利息

                 运环保、盛运钢结构、   款
                                                                           2、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6600 元
                 开晓胜
                                                                           盛运重工、盛运环保、盛运钢结构及开晓胜承担其

                                                                           连带清偿责任




安徽国元互联网                                                             1、各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00 万元及截止至
                 阜新热力、陇南电力、            短每项目公司   一审判决
金融信息服务股                                                             款清日各自利息
份有限公司       图们电力、玉树电力、   短期借    各 100 万
                                                                           2、各被告承担律师费 6600 元
                 哈尔滨电力、乌兰浩特   款        元,共计

                 电力、呼伦贝尔生物发             4000 万                  3、盛运重工、盛运环保、盛运钢结构及开晓胜承
                                                                           担其连带清偿责任
                 电、庐江电力、祥云电

                 力、农安电力、集贤生

                 物质、铜川电力、宁阳

                 电力、北京开源、桐庐

                 电力、凤城电力、巴彦

                 淖尔电力、枣 庄生物

                 质、鹤壁再生资源、石

                 家庄行唐电力、商洛电

                 力、西安市临 潼区电

                 力、延安电力、拉萨电

                 力、宣城中科、凯里电
                 力、桐城电力、鹰潭中

                 科、东宁生物质、乌兰

                 察布、济宁中科、鹤壁

                 电力、儋州电力、渭南、

                 锡林郭勒盟、海阳、蒙

                 阴、平阴、伊春中科、

                 东宁电力、盛运重工、

                 盛运环保、盛 运钢结

                 构、开晓胜

                                                                           1、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 给付 华电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司 欠付 租金
                                                                           50599722. 85 元、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2 月 9 日起
                                                                           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为 114008. 75 元;自 2018 年 2
                                                                           月 24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8 559 22036 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24%的标准计算:自 2018 年 5 月 9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11 559 20.36 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2%的标准计算:自 2018 年 8 月 9 日起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11 559 220. 36 元为基数,按
                                                                           年利率 24%的标准计算:自 2018 年 1 月 9 日起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以 11 5599 20.36 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 2%的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2 月 9 日起至实际
                                                                           支付之日止,以 11 559 220.36 元为基数,按年利
                                                                           率 24%的标准计算: 自 2019 年 5 月 9 日起至实际
                                                                           支付之日止,以 11803621. 05 元为基数,按年利
                                                                           率 24%的标准计算)以及租赁物留购价款 10 000 元;
                                                                           2、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财产
                                                                           保全责任保险费 75 915 元;
                                                                           3、盛运环保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济宁
                                                                           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贵任,
                                                                           安徽盛运环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华电融资租赁有                            融资租   5060.97 万   二审判决
                 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                                        后,有权向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限公司        限公司、盛运环保          赁        元                   4、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
                                                                           项确定的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债务,对山
                                                                           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
                                                                           (任)私营股权登记设字[2018]第 00010 号《私营股
                                                                           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
                                                                           受偿权;
                                                                           5、在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实现本判决第一项、
                                                                           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之前,编号为华电租赁回字
                                                                        [2014]第 006 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
                                                                        备(以《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为准)归
                                                                        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6、驳回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
                                                                        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 02 民初
                                                                        487 号民事判决;
                                                                        2、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盛仓 (天津)有限公司支付欠款
                                                                        21010000 元及利息 280134 元,并以 21010000 元
                                                                        为基数,按照 24%的年利率标准支付自 2018 年 5
                 盛运环保、开晓胜                                       月 1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盛仓(天津)有                          民间借   2200 万元   二审判决
                                                                        3、开晓胜对上述第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
限公司                                  贷                              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盛运环保(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盛仓(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 130 元,由被上诉人盛仓(天津)有
                                                                        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维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8)津 0104 民初
                                                                        5482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变更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8)津 0104 民初
                                                                        5482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
                                                                        内, 盛运环保支付天津信石基业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借款本金 1458 万元及违约金 311.6 万元;
                 盛运环保、安徽盛运重                                   3、驳回天津信石基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
天津信石基业投                          民间借   1800 万元   二审判决
                 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讼请求。
资咨询有限公司   开晓胜                 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公告费按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 67660 元,由上诉人盛运环保负
                                                                        担 32900 元,被上诉人天津信石基业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负,34760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前海晋商国际融资租赁(深
                                                                        圳)有限公司租金及名义货价人民币 33883,260.24
                                                                        元;
                                                                        2、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前海晋商国际融资租赁(深
                                                                        圳)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的违约金(以迟延支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五计算) ;
                                                                         3、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前海晋商国际融资租赁(深
                                                                         圳)有限公司租金及名义货价人民币 4,843,322.86
                                                                         元;
                                                                         4、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前海晋商国际融资租赁(深
                                                                         圳)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的违约金(以迟延支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五计算) ;
                                                                         5、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
                                                                         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安徽盛运环保 工程有                                     内支付原告前海晋商国际融资租赁( 深圳) 有限公
前海晋商国际融                          融资租   3388.33 万
                 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                                    司律师费人民币 348,584 元;
资租赁(深圳)   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   赁       元           一审判决   6、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
                 运环保(集团)股份有                                    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盛运科
有限公司
                 限公司、开晓胜                                          技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付款义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7、驳回原告前海晋商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案件受理费 23552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
                                                                         计 240523 元,由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上述诉讼、仲裁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未判决和未执行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
           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 (2018)京02执400号
    2、《民事判决书》(2018)鲁0687民初2115号
    3、《民事判决书》(2018)鲁02民初822号
    4、《民事判决书》(2018)皖0191民初2284号
    5、《民事判决书》(2018)苏01民初1273号

    6、《民事判决书》(2018)皖02民初63号
    7、《民事判决书》(2019)皖民终612号
    8、《民事判决书》(2019)京01民初69号
    9、《民事判决书》(2019)冀民终546号
    10、《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终3917号

    11、《民事判决书》 (2018)皖0104民初3054-3064号
    12、《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民初20458号
    13、《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83民初13349号
    14、《民事判决书》 (2018)皖0104民初899、906、910、911、916、920、
2620-2621、2626-2634号

    15、《民事判决书》(2018)京02民初83号
    16、《民事判决书》(2019)津民终125号
    17、《民事判决书》(2019)津01民终1482号
    18、《民事判决书》(2018)晋01民初874号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9 日